原标题:收受财物8819万余元,北京政协原副主席李士祥案开庭
6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
6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士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士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8年9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士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2月,李士祥被开除党籍,移送检察机关。
通报称,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蜕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私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巨额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和职工录用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品、礼金;为求得仕途顺利,搞迷信活动。
李士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士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公开履历,李士祥长期在北京工作。曾历任朝阳区区长,北京市委常委、朝阳区委书记、直属机关工委书记、秘书长、常务副市长等职。2017年转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一年后卸任。
李士祥简历
李士祥,男,汉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198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学专业),工学硕士,高级政工师。
历任北京市通县草场中学教师,团队负责人;通县县委组织部干部,干部科科长,副部长;通县城关镇党委书记;通县县委常委;昌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朝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03年01月任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
2017年02月至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2018年1月,不再担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