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法院对韦树松等15人重大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日期:06-27
忻城法院韦树松一审宣判

原标题:忻城法院对韦树松等15人重大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忻城法院对韦树松等15人重大涉黑案件
进行一审宣判

6月25日,忻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韦树松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底,以被告人韦树松为首的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在象州县百丈乡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绑架、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造成被殴打村组织成员、群众害怕打击报复而辞职或不敢报警,对百丈乡一带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2006年开设赌场以来,该组织以打游击战方式在百丈乡不同地点开设赌场持续长达六年之久,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强占村集体树山,承包周边一带岭地刮松脂,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通过贿赂方式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保护伞”寻求非法保护,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韦树松为组织、领导者,韦树青、韦绍春、韦树宁、韦华、覃振友、黄立全、区登祥、陆继强、陆喜生、韦吉强、韦红明、李华生、覃忠福、陈海生为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绑架、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社会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1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韦树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韦绍春等14名被告人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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