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立法 委员:对问题疫苗批次、流向提出预警

日期:06-26
信息公开

原标题:疫苗管理立法|委员:对问题疫苗批次、流向提出预警

加强疫苗信息的公开公布。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5日下午,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时,委员杨志今建议,加强疫苗信息的公开公布。

杨志今说,“疫苗的管理比较特殊,相对公众认知的知识,其特有的专业名词晦涩难懂,普通民众很难辨别区分疫苗的真假和疗效。因此疫苗信息公开是公民了解疫苗的重要途径。草案第73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我认为有关疫苗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尽可能广泛详细并通俗易懂,除了疫苗的产品信息,也要包含‘储存条件、批次、保质期、不良反应’等等。草案第75条规定,国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这非常必要。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主动收集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尤其是要对问题疫苗的批次和流向提出预警,减少给公众带来的危害。只有保障公民疫苗信息的知情权,才能避免误导公众舆论的假信息,确保民众做出正确的判断”。

杨志今还建议,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的监管。“鉴于疫苗对温度、环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是不得了的大问题,那么设立完备的召回和回溯制度就十分必要。建议不仅仅是针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配送单位的存储、运输过程,乃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存放、接种过程都应当配备电子追溯系统,从而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5年备查。这样就可以保证每种疫苗从下到上有据可查,准确无误追踪已售疫苗的品种和批次”。

此外,此前的疫苗管理法二审稿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审稿,将此修改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范围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此,分组审议时委员郭振华提出,三审稿删掉了“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委托生产”,对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委托生产。由此引发一个衔接的问题,草案中没有“疫苗生产企业”的概念,“那么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委托生产疫苗的企业之间,对疫苗这种特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管,有没有法律方面的漏洞?原来基于不得委托生产,所以各条的规定都是针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在又加了‘委托生产’以后,受委托生产的企业的责任和监管等方面,有没有可能留下法律制度方面的漏洞?”

■声音:

委员杨震:草案第69条第2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的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我在调研中听到大家反映,进入了疾控中心或者接种单位以后,这一件事情分成了两个单位来负责,也就是药监部门管质量,接种由卫健委来负责,我到这两个部门分别进行调研,他们都认为一件事情应该一个单位来管,不应该由两个单位来管。药监部门认为应该是卫健委来管这件事,有两个理由:一是,去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文,里面讲到了具体的内容,认为70号文里说得很清楚,明确了药品监管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对疫苗的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其中疫苗的接种管理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二是,疾控中心和接种中心属于卫健委下属的单位,所以认为应该是卫健委来负责。我也咨询了卫生健康部门,他们认为主要是疫苗的质量问题,应该是药监部门来负责。这个问题请相关部门研究一下,同一件事情,疫苗已经进了接种单位,这件事是由两个单位分开来管好,还是由一个单位管更好。

新京报记者王姝见习编辑丁天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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