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关注垃圾分类入法 建议党政机关率先“强制分类”

日期:06-26
垃圾分类

原标题:委员关注垃圾分类入法建议党政机关率先“强制分类”

委员还建议,地方应该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生活垃圾分类到底该如何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应该对此作出怎样的设计?6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多名委员关注到这个问题。有委员建议,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应该率先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还有的委员提出,不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写入垃圾分类,地方还应该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国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现在包括一些大城市垃圾分类形同虚设,这样一般性的规定行不行?值得研究。”分组审议时,委员肖怀远说,2017年,国务院颁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实施以后,一些试点城市在推行垃圾分类中采取强制分类的办法,取得了很好效果。“这部法律能不能规定‘国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同时增加‘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率先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内容,带头示范,引导促进全民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

委员陈斯喜则提出,草案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议增加‘普遍’两个字,改为‘国家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能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层面,要普遍推行,不能地方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要加大力度推行”。他还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实际对分类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具体怎么分类,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分类,各地都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县级政府没有立法权,而每个市的情况基本上是一样的,可以制定适合本市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对分类作出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使在大城市、高素质的小区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始后,还是暴露了很多问题。当地居委会采取了很多办法,有些经验和教训要及时总结”,委员万卫星也表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面对的情况千差万别,大城市、中城市、小城市、农村、不同社区各有各的情况,面对的问题也不一样,建议多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各地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针对性更强的法规,让执法单位更易于可操作。

“垃圾分类制度在我们国家已经提出多年了,但是直到现在,在北京、上海这样最发达的城市,也不能切实执行,何况小城市和乡村。尽管北京到处都摆着分类的垃圾桶,但实际上都是形同虚设,所以我们要想一想这个问题的症结在哪儿?”委员李培林说,我国现在还不仅仅是居民的垃圾投放问题,“即使居民分类投放了,后面收集垃圾的又按照另一套程序,按照可卖钱和不可卖钱的再重新折腾一遍。我们这次在修订草案中专门制定第38条,明确写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但责任单位要具体,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且不应是‘应当采取’,‘应当’没有法律强制性,应改成‘有责任采取’;应该改成切实可行的分类方式,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系统,实现垃圾制度的有效覆盖,有效实施。现在还根本谈不上覆盖,北京、上海这种最发达的城市能够率先有效实施起来,给大家做个样子看看,从而能带动全国”。

新京报记者王姝见习编辑丁天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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