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环内"港田车"非法营运一经查实就没收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规定(草案)》。《规定(草案)》拟将非法客运的三轮摩托车由过去的“暂扣”处罚变为“没收”处理。同时,拟加大对相关特殊人群的保障力度,防止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问题反复出现。
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行为,既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环境,又难以保障乘客安全。近年来,我市加大整治力度,采取车辆置换、安排就业等方式分流从事营运人员,取得一定成效。但从近期情况看,营运活动仍然屡禁不绝,还大量存在。为此,市政府制定规章,对违法行为通过罚款方式加以处罚。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无法扣押车辆,对违法者不交罚款的,执法部门只能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执行很困难,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不够。同时由于无法控制车辆,当事人仍可利用车辆从事违法客运活动,很难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状况。
《哈尔滨市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规定(草案)》从条例适用范围、三轮车法律界定、处罚规定、相关人员生活保障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草案)》拟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保证主城区外的平房、双城、阿城、呼兰等区查处非法客运时有法可依,并给予各区适当灵活性,将“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为杜绝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行为,达到整治目的,《规定(草案)》参考了上海、北京等城市做法。在《规定(草案)》中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暂扣车辆,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车辆”。
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条例(草案)》在依法整治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同时,还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殊人群车主的关心与爱护,对其基本生活应当给予基本保障。其中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