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宾阳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日期:06-26
林业敲诈勒索罪

原标题:扫黑除恶|宾阳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扫黑除恶  宾阳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扫黑除恶  宾阳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2019年6月25日,宾阳县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吴某连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被告人邓某宝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被告人陆某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责令被告人退出的111700元赃款判决退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以来,宾阳县中华镇育才村委某村部分村民以山场权属存在纠纷,运输车辆超重超载损坏村道,车辆通行易发事故等借口,多次非法阻挠、拦截广西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林业公司)运输车辆往返通行,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吴某连、邓某宝、张某某(另案处理)为主要骨干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3月25日,宾阳县中华镇某村村民施某某与某林业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施某某负责协助某林业公司做好林地的采伐、运输工作。协议签订后,施某某为避免运输车辆经过某村时遭到阻挠,经与时任该村村干部吴某应等人协商于同年3月28日向该村支付人民币4万元,作为所谓的“通行费”。同年4月的一天中午,施某某委托施某军驾驶农用车装运木材,在途经某村时,遭到本村被告人吴某连等数十名村民无理阻拦,导致车辆无法通行。

2017年5月6日16时许,施某某委托两名司机各驾驶一辆满载木材的运输车由某林业公司承包的山场驶出。途经某村时,再次遭到被告人吴某连、邓某宝等数十名村民无理阻拦。

2017年6月25日19时许,某林业公司有四辆运输车装载木材后由山场驶出。途经某村时,遭到被告人邓某宝等数十名村民的无理阻拦。司机黄某兴驾驶的运输车上装载的木材被村民持刀砍断栏木,强行将木材卸下,滞留在山鸡村内。

2018年6月20日上午,何某雇佣司机黄某某驾驶一辆运输车,负责装运某林业公司承包的山场内已砍伐的林木。当晚20时许,黄某某驾车由山场驶出,途经某村时,遭到被告人吴某连、邓某宝等数十名山鸡村村民的无理阻拦。黄某某驾驶的运输车上装载的木材被村民强行卸下,滞留在村内。由于运输木材的车辆遭受上述拦截行为,导致某林业公司大量木材无法运输出去,造成重大损失。

2018年7月3日8时30分,何某雇佣运输车队驶入山场装载木材,再次遭到村民的阻拦,时任村长的被告人吴某连以不给村里交纳过路费就不允许通行相威胁,向何某勒索8万元。何某为维持运输经营得以正常开展,被迫同意这一无理索求,并于同月9日将7万元现金交给吴某连及副村长邓某宝等人。得手后,吴某连将7万元现金交予陆某良存入其账户中。

2018年5月,家住吕某某、蒙某某砍伐林木需经某村道路运输出去,但运输遭到阻碍,某村部分群众要求吕某某、蒙某某交纳“过路费”,方允许通行。吕某某、蒙某某被迫与时任村干部的吴某连、邓某宝、陆某良联系后交付1500元现金作为“过路费”,陆某良将收到的1500元现金存入其帐户中。

宾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连、邓某宝、陆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扰乱他人合法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连、邓某宝多次参与拦截他人运输木材车辆,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以被告吴某连、邓某宝及同案人组成相对固定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非法阻挠、拦截运输车辆往返通行,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被告人吴某连、邓某宝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此次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权威,保护了人民利益。宾阳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力度,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并在“打财断血”上下功夫,同时积极开展公开宣判活动,以有效震慑罪犯,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杨鑫儒团伙涉嫌强迫交易放高利贷 举报线索有奖 涉嫌敲诈勒索等 举报"冯四"团伙犯罪线索有重奖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