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逐步禁售燃油汽车
本报6月23日讯(记者林毓美)日前,我省发布《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我省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制定考核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条例》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
对于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加快充电桩、岸电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