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集中公开宣判7起涉黑涉恶案件简要案情
案例1私建二层楼拆成12户签假协议骗回迁补偿汪某卫等14人恶势力集团最高获刑20年、罚85万元
自2010年以来,汪某卫在担任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村委会主任期间,经常纠集本村村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工农村及周边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汪某卫为首要分子,以关某国、汪某瑞、汪某阳、张某等人为重要成员,以赵某祥、张某生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敲诈勒索货车司机20余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汪某卫召开工农村“两委”会议,以过往大车轧坏村路撞死村民为借口,指使关某国、关某春、吕某学等人在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工农桥头附近,对从阿城区向平房区运送石料的大货车司机进行拦截,并通过对司机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货车司机索取过路费。过往司机因走其他道路绕远或费用过高,被迫将过路费交给该犯罪集团。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共向20名司机勒索过路费总计179次,数额201400元。
非法控制水库殴打他人
2010年以来,汪某卫团伙成员有分有合,在非法控制工农水库的过程中,对在水库捕鱼、钓鱼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多次到平房区殡仪服务中心工农墓地、平房陵园等办公场所采用阻碍车辆正常通行、驱赶工作人员等方式起哄闹事。
建小楼骗取300余万元补偿
2012年,工农村联谊社区进行征地拆迁。杨某庆通过汪某瑞、李某找来12名农民签订虚假协议,将杨某庆私建的二层楼房分成12户,以在籍户的名义骗取回迁房及补偿款。汪某卫任村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其在房屋勘查摸底调查表等多种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上签字,使得杨某庆、汪某瑞、李某诈骗征地拆迁房产及补偿款合计金额325万余元。
审判结果
平房区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汪某卫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判处其余13名被告人16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责令参与犯罪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20余万元给相应被害人;退赔诈骗犯罪违法所得。
案例2投资后撤资未果拘禁4人抢劫保险柜王某新等恶势力团伙最高被判18年、罚12万元
王某新、邹某伟、邱某东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民间借贷等领域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某新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上述人员为达到不法目的,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暴力“讨债”实施抢劫
王某新于2017年9月14日以个人名义出资50万元入股哈尔滨鼎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贯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王某新提出撤股,并要求鼎某公司退还其出资。同年10月23日23时许,王某新以讨债为名纠集邹某伟、邱某东、王某有、范某波、王某、崔某海、赵某及于某禹(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鼎某公司,将办公楼内的被害人王某、侯某、关某分别拘禁在办公楼一楼、二楼房间内,并强行让3名被害人交出手机。次日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赶到鼎某公司,被王某新等人以同样方法拘禁。王某新指使邹某伟、邱某东、于某禹强行将侯某带到鼎某公司四楼财务室,抢走保险柜内存放的76600元钱。
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褚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王某新于2015年六七月份纠集邱某东、王某运在道里区抚顺街某楼某室内,以讨债为名使用电棍、拳脚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心脏病发作。
非法侵占他人住宅
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向张某借贷40余万元,后因周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张某于2016年6月通过开锁公司人员非法打开周某某位于道里区天合俊景小区的房屋并更换了门锁。王某新、邹某伟在明知该房屋为周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情况下,未经周某某同意,在该房屋居住至2018年11月。王某新用伪造的与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业主名称在小区物业由周某某更名为王某新。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
2018年9月,王某新为使其个人所有的白色路虎牌汽车逃避查处,伪造了多份报警案件登记表,并找他人私刻了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安埠街派出所公章盖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上,放在其路虎车内,在交警检查其未悬挂车牌情况时,拿出虚假报警案件登记表蒙骗交警放行。
审判结果
平房区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新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其余10名被告人14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人民币9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责令王某新、邹某伟、邱某东、王某有共同退赔哈尔滨鼎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抢款项人民币76600元。
案例3以办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王某峰获刑18年、罚55万元
2015年,杨某(已判刑)成立哈尔滨志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际实施“套路贷”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由杨某组织领导,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署空白的租、卖房协议等手段,有组织地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2015年11月,王某峰加入该犯罪组织,负责放款、催收业务。
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王某峰等人受杨某指使,诈骗被害人陆某某等人财物,共参与诈骗犯罪17起,诈骗金额520750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王某峰等人受杨某指使,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某等人财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1起,敲诈勒索数额508250元。
2016年11月8日,杨某为逼迫在其公司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的被害人谷某按照借款协议还款,指使王某峰、刘某东等人在道外区太平大街谷某经营的烤鱼店外,持木棒将被害人店内的鱼缸(价值2775元)砸坏,并在烤鱼店外墙、门窗、监控摄像头等处喷漆。
2016年4月,杨某指使王某峰等人将之前在其处借款的被害人刘某某、刘某从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强行带至哈市持续限制二人人身自由数日。
审判结果
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峰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责令王某峰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4私放高利贷到期不还就打人恶势力“首脑”获刑11年、罚4万元
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车某峰、车某程以车某峰注册的延寿县某峰寄卖行、车某程未经工商登记的某峰洗车行为依托,以个人名义向外高利放贷。在讨债过程中,纠集鞠某东、潘某城等刑满释放人员和李某和、许某刚、孙某乐、王某恒、任某龙、车某林、王某龙(在逃)等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车某峰、车某程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到期不还钱先关你几天
2014年初,被害人王某某向车某峰高利借贷17万元,约定每1万元日息120元。到期后王某某未能还款。车某峰与车某程指使鞠某东等人将王某某限制人身自由72小时以上。其间,车某峰用镐把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的朋友帮助王某某偿还了17万元本金。2014年1月27日,车某峰又逼王某某将自用的铲车翻斗车以8万元价格抵押给他人,被车某程非法获得。
2014年春,被害人李某某在车某峰处高利借款60万元,借款30天,约定每1万元每日利息100元。因李某某未全部偿还本息,2014年4月27日,车某峰、车某程、潘某城等人把李某某拘禁4天,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李某某的哥哥和女朋友共筹款285000元还清高利贷后,李某某离开旅店。
2014年4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在车某程处以尼桑逍客轿车作抵押,高利借款5万元,实际给付47000元。次日,车某程发现张某某抵押车辆有贷款未还清,遂向张某某索要本息。因张某某无力还款,车某程将张某某拉回某峰洗车行二楼拘禁24小时以上。拘禁期间,车某峰用镐把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车某峰去医院威胁、恐吓张某某,张某某被迫与车某峰和解。
2014年夏天,车某程在某峰洗车行二楼经营赌博场所期间,被害人宋某在赌桌上高息借款2万元。因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车某程伙同李某和、王某恒等人将被害人宋某、于某某拘禁3个多小时,并实施殴打。宋某的朋友承诺还款后,两人被放出。
不还钱就纠缠恐吓殴打
2013年6月,车某峰替张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讨债过程中,纠集李某和、王某龙、任某龙、车某林等人对宋某某实施纠缠、尾随、跟踪,对宋某某进行言语恐吓,严重影响宋某某生活、经营。
2014年8月29日,车某峰替张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讨要高利贷债务过程中,张某指使车某峰殴打韩某某。车某峰纠集李某和、任某龙、车某林等人在延寿县自来水公司对面的路边对韩某某进行殴打,致韩某某胸部轻伤二级。综上,车某峰、李某和、任某龙、车某林共同实施寻衅滋事2起。
收到钱不返借条继续敲诈
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万某某向车某峰借款5000元。13天后,万某某还款5000元,向车某峰索要借条及退还未发生的部分利息,车某峰拒绝退还并称找不到借条,而给万某某出具了5000元的收条。3日后,万某某向车某峰索要借条,车某峰称万某某借款为35000元,要求万某某再还3万元,并侮辱和殴打万某某。2017年9月13日,万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经审理车某峰出具原欠条已被撕掉的声明,万某某撤诉。车某峰、鞠某东敲诈犯罪未能得逞。
审判结果
延寿法院依法判处车某峰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9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责令车某峰退赔被害人王某某6万元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案例5收取超载货车费用帮其强行冲卡逃费于某双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最高被判7年、罚10万元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于某双勾结哈牡高速公路亚沟收费站收费员王某,提前联系超载货车车主,收取每台超载货车1100元,指挥孙某峰、于某林驾驶轿车上高速引导货车,带领超载货车将哈牡高速公路亚沟收费站收费杆撞开,帮助大货车闯杆逃费。形成了以于某双为首,王某、孙某峰、于某林积极参与的恶势力团伙,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恶势力团伙共帮助孙某年的2台车、马某成的1台车、李某的1台车、闫某华的1台车等11台次大货车闯杆逃费,于某双、王某、孙某峰、于某林获利12100元;损毁哈牡高速公路亚沟收费站栏杆臂及电机共计价值17600元;涉案的大货车闯岗逃费金额共计104851元。
审判结果
阿城区法院依法判处于某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另3名被告人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追缴四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2100元,并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黑龙江省尚志高速公路管理处人民币122451元。
案例6发名片提供“保车”服务强行收费行贿交警丁某东等恶势力团伙最高被判6年半、罚30万元
2016年初至2018年9月,丁某东、赵某飞、白某波(在逃)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以超载、违章货车为目标,强迫驾驶员或者车主接受保车服务,形成恶势力。丁某东利用强迫交易所得给交警人员以财物,以获得交警的非法帮助。
不通过他们“保车”就举报
丁某东自2016年初至2018年9月,在102国道哈尔滨市双城区沿线的加油站和配货站发放“保车”“领车”名片,同时采取不“保车”就向交警、路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的手段,强迫超载超限大货车的车主或司机接受“保车服务”,并按每台车每次5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额,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赵某飞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受雇于丁某东,丁某东给付赵某飞报酬共计8000元。在实施“保车”违法犯罪活动期间,丁某东、赵某飞与白某波(在逃)建立了三人微信聊天群,用于互相传递“保车”信息,形成了专门实施“保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组建微信群沟通“保车”信息
丁某东为该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某飞和白某波积极参与该团伙犯罪活动。丁某东与超载超限大货车的车主或司机取得联系、商谈好“保车”价格后,当路上没有交警执勤时丁某东自己或指派赵某飞驾驶车辆引领超载超限大货车通过“保车”路段,之后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付丁某东“保车费”。
丁某东、赵某飞和白某波通过微信聊天群,沟通“保车”信息,通报“保车”情况。当超载超限大货车被查扣时,丁某东便找交通执法人员行贿说情。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丁某东向被害人殷某某等128名超载超限大货车车主或司机收取“保车费”115450元。赵某飞收取“保车费”数额87750元。
丁某东在实施上述强迫交易犯罪过程中,多次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某棱中队的孙某峰等人行贿共计107650元。
审判结果
双城区法院依法判处丁某东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赵某飞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7专人“护送”超载车躲避交警检查张某利等恶势力团伙最高判5年半、罚28万元
2016年初至2018年9月,张某利、李某伟、蔡某志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以超载、违章货车为目标,强迫驾驶员或者车主接受保车服务,形成恶势力。张某利用强迫交易所得给交警人员以财物,以获得交警的非法帮助。
2016年初,张某利雇佣李某伟、李某巡(在逃)为从102国道中通往哈尔滨方向、哈尔滨市双城区通往吉林省方向途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某棱中队检查站沿线的超载、超限大货车顺利通过提供非法保障,由张某利负责联系大货车车主或司机,李某伟、李某巡驾驶车辆在102国道上查找交警所在位置,以免被保车辆被交警查获,并带领被保车辆顺利通过交警检查,二人分为白班和晚班,张某利给李某伟、李某巡每月开支3000元。
张某利收取大货车司机或车主保车费每台每次50元至200元不等。2017年11月,张某利联系蔡某志加入其团伙,由蔡某志为其介绍超载、超限货车司机保车,蔡某志按车次收取司机保车费100元至200元不等,并折半用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付张某利。张某利、李某伟参与强迫交易数额95660元;蔡某志参与强迫交易数额90660元。
张某利利用保车违法所得多次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某棱中队的孙某峰等人行贿,使交警队对保车团伙所保的超载、超限车辆放弃查处,予以放行,使违法重型货车车主、司机逃避执法部门处罚。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间,张某利向孙某峰、郎某贵、颜某军、王某光、高某龙等交警和辅警行贿共计48900元。
审判结果
双城区法院依法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李某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蔡某志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