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成法律热词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提供新范例

日期:06-21
正当防卫

原标题:正当防卫成法律热词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提供新范例

正义网北京6月21日电(见习记者王跃)近日,检察机关披露了“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的办理情况。去年来,“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等多起正当防卫案引发广泛社会关注,检察机关主动担当、及时发声并依法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引领公共价值取向。其中,“昆山反杀案”还被列入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之一,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正当防卫”一时成为法律热词逐渐步入公众的视野。那么,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中积累了怎样的经验?记者通过梳理上述几起案件,说明检察机关维护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立场。

对正当防卫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对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针对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是一般防卫,存在可能的防卫过当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所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比较复杂。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2018年12月18日,最高检围绕正当防卫主题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等4件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供司法办案参考。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这里,有必要对作为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之一的“昆山反杀案”(于海明正当防卫,宝马男被“反杀”案),针对“特殊防卫”进行一定解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昆山反杀案”针对的就是特殊防卫的问题,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比如,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作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事实上,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正当防卫尺度很难把握,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而通过检察机关的努力,包括适时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标准,明确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2018年5月20日深夜,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某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化名)家中,对其百般侮辱与殴打后,董民刚进行反击,刁某某被杀。

2018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认定,刁某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民刚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刁某某用来攻击董民刚的尖头车钥匙是弹出式的,前部已经弯曲变形,说明在捅扎过程中用力较猛。董民刚持剪刀捅扎被害人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御和反击,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在经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本案具有防卫性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分歧则在于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那么,怎样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邢台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温可红介绍,公安机关在两次补充侦查的方向主要是在一个作案的过程,但是对于本案的前因,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具有重大的作用。于是该院办案人员针对本案的前因部分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到案发地复勘现场,调取照片和相关证言,证实刁某某和李某某的关系、董民刚和李某某在此之前也曾被刁某某进行殴打辱骂;走访了董民刚和刁某某所在村,得到了对两位当事人的性格评价和社会表现,刁某某曾有犯罪前科,董民刚为人老实,平时对刁某某即有畏惧心理。

温可红表示,根据指导性案例,判断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这个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来判断,而不是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最终,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5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对刁某某的父亲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另外,检察机关对“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从防卫过当到正当防卫的纠正,也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时间回到2019年2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最高检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3月1日,该案经检察机关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先后两次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何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检第一时间作出了回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通常被称之为相对不起诉。据此,检察机关第一次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系相对不起诉,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防卫过当,情节轻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不起诉。

类似的,开始存在认定争议的“涞源反杀案”(男子告白无果入室行凶被反杀案),经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审查,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正当防卫制度被“激活”,没有让正义迟到。

让正义“不委曲也可以求全”

“此案之后人民自我救助障碍消除。”“最高检敢担当,弘扬了主流价值观,值得点赞!”2019年3月3日,在检察机关通报“涞源反杀案”最新情况后,周光权和孙宪忠等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快评,转发朋友圈。

从“昆山于海明案”,到“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赢得了大众的认可。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表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上做到了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曲也可以求全”,并最终有效维护法治秩序。

在检察机关对“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开始撰写议案,呼吁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写入“自助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也表示,司法判定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全社会的价值取向。从“昆山于海明案”到“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都表明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越来越注意,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引导人民群众应该弘扬什么、摒弃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希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办理“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等典型案件后及时总结经验,适时积极提出立法或修法建议,使立法上更好地反映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律,对正当防卫有更加科学的表述。

“检察机关在社会高度关注的几个典型案件中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也要防止案件的示范效应走向反面,那就是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里赞说,要警惕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超过了严格依法办案的尺度,有些案件可能不属于正当防卫,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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