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合谋骗取发行注册要追刑责
此次《意见》要求,要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
新京报快讯(记者何强)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要求,要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也牵引着众多科创企业、投资者、业界人士的视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此次《意见》出台,经过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意见。
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记者注意到,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意见》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意见》第3条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
《意见》第4条提出,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刘贵祥称,民事责任追究是促进信息披露义务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所以《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以科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的层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依法从严追究刑责
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意见》也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解决投资者举证难等问题
《意见》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意见》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进路,对人民法院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
《意见》13条明确,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借鉴先行赔付的做法,法院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同时,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
《意见》14条建议,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
新京报记者何强编辑白爽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