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未来重点发展区域新建主干道路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视觉中国图
今年东莞启动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官网获悉,《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未满3年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据悉,《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纳入《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审批验收、信息维护管理,以及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入廊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比2012年版的《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审批、验收环节有了较大的变化。未来的管线审批流程,实行管线“抓两头,放中间”的管理工作模式,形成闭环模式,确保对地下空间资源的有效管理。
其中,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拟探讨实施联合验收制度。地下管线工程依法由政府部门组织的验收事项,由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单位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管理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同步审核、限时完成。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单列章节指导综合管廊规划与建设
去年11月,《东莞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30年)》获得了第四届市规委会第二次专项规划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单列一章节,通过立法来指导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入廊、维护、保护等工作。地下综合管廊的实施,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集约土地,避免重复开挖。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中心镇等未来重点发展区域的新建主干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及轨道交通建设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全部进入综合管廊,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和因技术或安全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综合管廊中设置管位的管线必须进综合管廊敷设,相关部门在综合管廊外不再批准新管位。既有地下管线在改、扩建时应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迁移入廊。
地下管线不入管廊不予审批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未移交工程档案,不入管廊行为等或将受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已建成综合管廊区域,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将地下管线入廊的,相关行政部门不予审批,继续违法建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将地下管线迁移至综合管廊,所产生的费用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立法背景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机制
据了解,早在2012年8月我市就颁布了《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地下管线基础设施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存在问题日益凸显。
目前,我市地下管线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规划、建设和管理之间分工不是很明确,职能分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各自为政,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块“短板”。
因此,我市亟需一部关于地下管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理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档案信息管理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机制的工作方向。
记者潘少婷刘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