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集体决策”不能成个人意志的附庸
对个别企业“伸手要钱”,竟然在领导班子会上进行集体讨论,并获得一致通过!这样的咄咄怪事出现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林业局。该局原局长杨福荣等人将某公司当成局班子领导的“小金库”“聚宝盆”,过年过节还收受企业送的现金、购物卡、年货等礼品。(6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换句话说,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都必须采取集体决策的方法来解决。这既是各级党组织议事决策的基本遵循,也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梳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通报不难发现,打着集体决策之名搞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并不少见,不仅消解了集体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触碰了党纪国法的“高压线”,必须坚决遏制。
集体决策不能成为违规违纪的“挡箭牌”,更不能成为个人意志的附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那些打着集体决策旗号搞违规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能因违纪违法者众而“网开一面”。尤其是对那些任性霸道、无视民主、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的“一霸手”,该教育的教育,该处分则处分,该法办则法办,真正让集体决策掩盖下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丁恒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