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规范未成年人文身,法律应当表态
这些天,浙江省江山市政协委员、从业二十多年的法官徐根才在撰写完善《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建议》,他建议将未成年人的美容、文身和抽烟、酗酒、上网吧一样列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徐法官撰写建议是有感而发:从2016年开始,当时不满13周岁的江山少年涛涛(化名)开始不断在四肢以及上半身文身,到2017年9月,涛涛的上半身文身面积达50%,学校劝其休学一年。时至今日,他依然要不定期到医院清洗文身。“除了身体的剧烈疼痛,涛涛的父母还将为此付出超过百万的清洗费。”(6月16日《南国早报》)
未成年人文身的确应列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或禁止。虽然目前没有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人文身的比例,但在我们身边,文身的孩子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有研究人员走访发现,虽然未文身的青少年占绝对的主流,但如果这些主流人群身边有人文身,他们也会不自觉地接受文身行为,并认为文身“酷酷的”“抓人眼球”,日后文身的可能性极大,正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这或许正是涛涛被学校劝导休学一年的原因吧?
有人或许要说,在现实中,文身又不犯法,即便是未成年人文身,也无相关法律规定,对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担心未成年人文身,何必呢?反对未成年人文身,岂不是有歧视文身者之嫌?其实,即使放眼全球,许多国家也是把文身这种特殊文化,视作亚文化甚至是负文化,在许多国家,监狱是文身者比较集中的地方,而文身现象在青少年罪犯群体中更为集中,不少国家的文身师将不给未成年人文身当作必须坚守的底线。可见,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与歧视无关。
规范或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反而是必要的保护。一方面,是对其身心健康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真善美观念尚未成熟,做出文身行为,给自己制造刻骨铭心的疼痛,往往是受人影响或诱导或盲目跟风。等到哪天他们后悔了,或不再处于叛逆的青春期,不想要那些“永恒的记忆”了,又要经历漫长的清洗恢复和刻骨铭心的疼痛。有业内人士表示,文身是不可逆的,就算采用医疗手段洗去,也不是原来的皮肤,大部分人还会留下淡淡的印记,甚至还会留疤,伴随一生。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未成年人未来就业的保护。正因文身在目前仍是一种亚文化甚至负文化,文身者参军、报考军事院校、报考公务员尤其是警察等特殊职业会受到严格限制。在涛涛的父母以侵害涛涛的健康权为由状告给涛涛文身的吴某一案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文身行为不仅侵害了涛涛的身体权,也给涛涛的学业、择业、社交等造成较大影响,吴某因过错侵害涛涛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规范或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并非“一刀切”。该禁止的要禁止,比如14周岁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文身;14周岁或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裸露在衣服外的部位不能文身,不能做大面积文身等;未成年人文身必须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或陪同进行……该规范的要规范,文身行业要有常态化监管,消除无证经营、来者不拒等乱象。文身需刺破皮肤,危害很大,对未来的影响也很大,的确应受到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