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集体决策,岂能游走于“红线”之外
毕传国绘
对个别企业“伸手要钱”,竟然在领导班子会上进行集体讨论,并获得一致通过!这样的咄咄怪事出现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林业局。该局原局长杨福荣等人将某公司当成局班子领导的“小金库”“聚宝盆”,过年过节还收受企业送的现金、购物卡、年货等礼品。结果可以预料,该局原局长杨福荣及参与讨论的领导班子成员均受到纪法严惩。
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明确要求,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预防腐败的措施之一。如果说集体决策的底色是民主、科学、合理,那么它不可逾越的“红线”就是合规、合纪、合法。若以“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违纪违法之实,搞变通、触红线,其隐蔽性之强,危害之大,影响之恶劣不容小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打着“集体决策”的幌子违规违纪
集体决策的正确行使方式,应该是针对某件事务,由“班长”牵头,充分聚集每个人的智慧,整合班子的团队力量,形成科学、精准、全面的决策。因此,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以及研究敏感问题、疑难问题等,进行集体决策是各级党组织通用的议事规则。
然而在现实中,却有个别地方部门想方设法假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或福利。湖南省祁东县文化馆馆长蒋小平在2018年春节前夕主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春节前召开家属座谈会,每人发400元补助;春节后按是否正常上班参加会议情况发放补助。两次合计违规发放补助12000元。蒋小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费用被收缴。
无独有偶,为了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一些人自作聪明,将集体决策视为规避监督的“旋转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原党总支书记、原总经理粟许波为达成“利益均沾”,提议用公款为班子成员每人购买一部新手机。这项荒唐的提议,最终竟然以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形成实施方案,并很快付诸实施,公司为此花费公款2.51万元。如此集体决策徒有虚名,等于“没决策”,受到惩处也就不足为奇了。
“乱决策”也是少数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中常犯的错误。他们或是“纪盲”“法盲”,或是明知纪法红线,却仍要“伸手”。一只手急切地伸向民生“奶酪”,另一只手又妄图躲避推卸责任。
近期,浙江省开化县民政局6名班子成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乱决策”问题被通报曝光。2013年至2014年,时任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余金华以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定由时任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移民办主任江国平负责移民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包装,以项目和培训班名义套取移民帮扶资金84.53万元用于行政支出(购买茶叶、支付招待费用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任县民政局其他班子成员对该决策未提出反对意见。2018年4月,余金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国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受到提醒教育谈话处理。
这些不正确的集体决策,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会议形式,无论披着看上去多么华美的外衣,只要心底有“私”,侵占公有资产、损害群众利益,都逃不脱纪法的严惩。
集体决策缘何成为“遮羞布”
在某些部门单位,集体决策成为违纪违法的“遮羞布”,是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的结果。从近几年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一把手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言堂,活脱脱地成了“一霸手”,集体决策形同虚设。
四川省青川县苏河乡党委原书记柳艳春被商人“围猎”之后,为了“投桃报李”,竟然通过集体研究,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将多个扶贫工程项目指定给为自己输送过利益的商人实施。柳艳春“一言九鼎”,其他班子成员或是碍于情面或是迫于一把手的“威严”,每次表决都一致“同意”,所谓的集体决策成了柳艳春个人意志的附庸。2018年12月,柳艳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屡屡导致集体决策被用错地方。一些心怀不轨的官员认为,即使是“集体研究”出现偏差,板子也是打在“集体”身上,俨然一副“你能奈我何”的态度。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一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刘守东,集体决策违规购卡400张。刘守东在接受审查时交代说,他认为只要经过了集体决策,就能降低风险。结果,正是他的侥幸心理,让整个集体都跟着“栽了”。
一些单位的班子成员明哲保身的好人主义心态泛滥,也助长了“班长”将集体决策玩弄于股掌的“胆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法院原院长史山泰等16名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涉嫌滥发办案补助、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当史山泰在党组会上提出“要想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就得给予干警适当奖励,这笔钱就得以办案经费的名义在院里核销”时,大家都没有提出异议。该仗义执言却集体沉默,纵容胡作非为,一群“老好人”最终酿成了集体违纪的恶果。
专家指出,无论是搞“一言堂”,还是“法不责众”、好人主义心理,归根到底都缘自纪法观念的严重缺失。少数主要领导凭借老思想、老观念、老模式行事,动辄就弄出个“破纪”或“破法”的会议纪要,为个人服务,为“圈子”服务。加之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致使集体决策成为违规选人用人,违规干预、插手有关事项等方面的“助推器”,并且屡试不爽。
让集体决策“言归正传”
集体决策一旦错位,势必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纵容腐败行为,污染政治生态,必须坚决遏止。
针对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规决策,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独断专行,借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之实的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对原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情形进行扩充,增加“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条款,将纪律的笼子扎得更紧。
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邓联繁表示,在贯彻落实新《条例》时要聚焦“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加强对他们的纪律约束,督促他们更好地承担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要牢固树立“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失误集体责任”思想,引领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以无私的情怀、担当的精神,依规依纪依法自觉履职尽责。
“要厘清决策责任主体。”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笑侠建议,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记录“台账”,完整记录集体决策由谁主持、谁动议、谁赞成、谁反对、谁弃权等关键信息,做到集体责任追究时有据可查;再有要健全决策问责机制。权责对应、过责相当,将责任细化到个人身上,对经集体决策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让集体决策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好人主义”是必须搬开的“路障”。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桑学成说:“要坚持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以及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加大以案示警的力度,以儆效尤。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黄家发认为,对那些打着集体决策旗号搞歪门邪道、损公肥私、不正之风而犯错误甚至违纪违法的人,一定要严肃追究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法要责众,违法必究”的氛围,不因违纪违法者众而放任,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警示一片,让集体决策掩盖下的违纪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记者袁海涛通讯员沈昌培丁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