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反杀案不起诉:正当防卫认定就该“应认尽认”

日期:06-18
正当防卫

原标题:巨鹿反杀案不起诉:正当防卫认定就该“应认尽认”

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这个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

▲正当防卫!检察院认定河北入室反杀案被告不负刑责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河北邢台巨鹿农民董民刚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被释放出来。此前一年的5月,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他的家中滋事被反杀。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该说,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是正确的,值得点赞的。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人命关天,一旦遇到涉及性命的案件,哪怕是存在正当防卫的性质,也很难全身而退。江苏昆山案发生时,有学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4%,这是一个很低的概率。

其实,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遗憾的是,立法上明晰的“正当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容易滑入“过当”的范畴。正当防卫,不仅要符合上述前提、时间、对象、程度四个要件,还要做到既制止对方,又保护自己,实在有点强人所难。与此相关的讨论,在2017年的于欢案、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2019年的福建赵宇案中大量出现。

一个朴素的观点是,对于董民刚的行为,应当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应上,进而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本案当中,他一直被刁某某纠缠、恐吓,一开始就被对方用尖头汽车钥匙戳得“满脸血”,“我看见是明晃晃的(工具)特别害怕,(他)就冲着我,说今天要弄死我。我就是来回躲,来回挡,我直接就没有反抗。后来又说让我给他跪下,我不跪的话就是灭我全家。所以我就是为了全家,只能这样。”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9日印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指出,“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来看,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即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这个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不仅如此,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还对于本案的前因进行了补充侦查,证实了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董民刚一家被刁某某殴打辱骂的事实,以及村民对当事人性格评价和社会表现的评价,这也是影响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因素。

目前刑法的制度设计抬高了正当防卫的“门槛”。不少专家对此指出,只有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会造成他人死伤等重大损失,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进一步来说,无论是最高检印发的指导性案例,还是专家的意见建议,都是建立在公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基础上的,这一点也是需要广大司法者牢记在心的。

面对无罪之身的董民刚,一个尴尬的事实是,我国的无罪判决太低,差不多不足万分之八。法学学者徐昕在介入一些无罪理由充分的案件后反思,“有时想想,案件真的复杂疑难吗?其实不是,很多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并不难,难就难在,当地公检法和有关部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只要‘进去’了就别想轻易‘出来’。简单的道理和事实,辩护人要向司法机关不断重申,反反复复,却往往无人理睬。不是不知道,而是假装不知道。”

单就这一点来说,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态度是端正的——既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那不用,就是失职;不积极使用,就是怠于履职。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李冰冰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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