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选任检察官的条件、方式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摘录
第四十二条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
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2条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和程序,检察长的任职条件,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2条关于检察官选任的规定,对于严格把好检察官入口关,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质水平,全面加强检察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初任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种情况,对任职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初任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两项任职条件。一方面,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5年9月,中央决定将国家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的,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另一方面,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的其他条件,主要指检察官法对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修订后的检察官法第12条除规定“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外,还规定了必须:(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二是检察长的任职条件。考虑到检察长为选举制检察官,不仅仅是检察官,还是检察院的行政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因此,不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能,也应具备综合管理和组织领导能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2条规定:“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过程中,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有过不同的意见。在正式审议通过前的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中,都规定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对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副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限定了副检察长的选拔条件,限制了干部的交流使用,应当结合实际作出修改。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根据这一规定,经组织决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了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外,还可以从检察系统内、外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应当按照检察官法、法官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来准确理解和把握。
关于初任检察官的遴选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初任检察官应当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这是吸收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初任检察官必须经过遴选委员会的专业审核。第一,要保证遴选委员会发挥专业把关作用。遴选委员会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入额检察官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把关,对入额资格提出疑义的,检察院未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经遴选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否决相关人选的入额资格。第二,遴选委员会的职责是专业能力审核,不能代替组织决定程序。党管干部是我国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遴选委员会作为遴选检察官的专业审核把关机构,并不具有决定人选入额的职责和权力。入额检察官人选由党委按照权限审批,本级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命。实践中,个别地方检察院将检察官等级评定、职务晋升等组织人事方面的工作也提交遴选委员会审议,与遴选委员会的职责定位是不相符合的。
关于检察官逐级遴选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符合检察官队伍建设和发展的规律。作为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者和“护法者”,检察官的政治和专业素能的要求应当比普通公务员更高。对市级以上检察院的检察官而言,除了直接办理本院管辖的案件外,还承担着对下级检察院业务调研指导的职责,这就要求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有相对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更高的职业水准。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常态化地将具有较高专业能力水平的检察官逐级遴选上来,有利于提高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直接办案和指导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在具体实施中,根据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和中央关于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规定,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检察官。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逐级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