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启动

日期:06-17
信访纪检监察监委

原标题: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启动

今天起,为期5天的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活动以“举报贪腐廉洁深圳”为主题,围绕“纪委监委受理什么问题,如何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通过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和鼓励群众依法、有序、有效反映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工作秩序。

此次宣传周活动将结合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信访举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宣传纪检监察机关“六个受理”和“三个不受理”,加大对信访人权利、义务,尤其是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切实维护信访举报工作秩序。

宣传周期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将深入到社区、公园、办事大厅、公交站点、“城市志愿者U站”等人流密集场所,通过刊发公益广告、现场咨询、派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信访举报宣传活动,深入推进信访举报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

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宣传周活动将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把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与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积案化解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办理群众信访举报,积极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突出问题。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的发生。

据了解,目前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打造了“网络、微信、电话、来信、来访”五位一体的信访举报立体受理模式。其中,网络举报,可登录深圳明镜网(网址:http://www.szmj.gov.cn/),点击“我要举报”,进入举报网站;微信举报,可登录“廉洁深圳”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电话举报,可拨打0755-12388举报电话按提示音操作;来信举报,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的通信地址邮寄书面材料举报(请选择中国邮政渠道,如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EMS等);来访举报,可于工作日接访时间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纸质信访材料,到纪检监察机关的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主要受理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六类问题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今天起集中开展“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党员干部和市民群众通过积极参与宣传周活动,可以掌握关于信访举报的各种知识点。

如果想要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这个问题纪委监委能管吗”。关于纪委监委的职能,社会上长期有个误解,尤其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有人说她“管天管地管空气”。事实上并非如此,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是:纪委监委不是什么人都管,不是什么事都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是有规定范围的。

六类信访举报问题可向纪委监委反映

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有六类信访举报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可以受理的。

其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其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

其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其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岀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其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其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有些问题不属于纪委监委受理范围

但是,也有三类信访举报不属于纪委监委可以受理的范畴。

一是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是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三是仅列举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例如,有群众来信反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房产纠纷,处理这类问题不属于纪委监委的职责,如果希望得到妥善解决,应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反映;也有党员干部举报涉及到干部的使用及调整、党籍、党龄及档案问题,这类具体问题则应向组织部门反映;还有近年来反映较多的社区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和国企改制问题,则应向国资部门反映;等等。

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欢迎党员干部和市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向我们反映问题,只要属于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问题,我们一定认真严肃地调查核实。有一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但问题已经反映到我们这里的,我们也会按归口处理原则转给有关部门,但更直接的反映渠道还是与具体的归口部门对接。”

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的14类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其中就包括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个群体的监督管理与其他公职人员略有区别。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包括以下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也就是说,干部群众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及到以上14个罪名,则不需要向纪委监委举报,而是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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