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二审,非独创表达不受法律保护
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存在抄袭和剽窃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曾经在检察院工作22年的李霞将《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以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存在抄袭和剽窃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曾经在检察院工作22年的李霞将《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以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在一审败诉后,李霞提出上诉,今天(6月1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现场。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生死捍卫》作者起诉《人民的名义》侵权
作为小说《生死捍卫》的作者,李霞曾经在检察院工作22年,在法院工作3年,目前,她在四川司法行政部门任职。
李霞一审起诉称,其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至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霞经对比分析发现,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出版集团立即停止对涉案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在《检察日报》、新浪网首页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周梅森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北京出版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二者共同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周梅森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及作品抄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接触”加“实质相似”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基本规则。所谓“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实质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使读者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图书《生死捍卫》出版于2010年11月,《人民的名义》出版于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义》的创作之前,理论上可以接触到《生死捍卫》,故法院只就二部图书是否在表达上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被告:应避免盲目起诉影响原创作家名誉
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后有一些新的侵权事实发现”。今天上午,没有聘请律师的李霞一个人来到法庭,开庭后,她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异议。她认为《人民的名义》与自己的作品78处文字表达存在相似,以及数十处细节和人物设置的相似。《人民的名义》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周梅森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律师拉着一个装满证据材料的箱子来到法庭,作为第二被告的北京出版集团则委托本单位的编辑出庭。
作为被告代理人的金杰律师介绍说,周梅森知道今天案件二审开庭,他本人因为有创作任务在身,不能到法庭参与庭审,律师所表达的全部观点,都是周梅森所要表达的。
金杰律师称,尽管两本小说的题材相同,但是故事方面有很大差别,人物关系以及命运和结果方面、主要情节和细节等都存在很大差异,表达完全不同。原告在起诉时,需要考虑小说创作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只是公知的素材或者常识,就没有起诉的意义,当事人在诉讼前应该咨询相关专家,避免盲目起诉,以免对原创作家的名誉和声誉造成影响。
庭审现场:原被告法庭领读《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
根据法庭总结和双方的确认,二审庭审焦点在于《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两本小说的比对,看两者是否构成实质相似,进而是否存在改编权的侵犯。
主审法官表示,为了让合议庭以及旁听人员更直观地了解上述焦点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用带领大家阅读的方式,讲出各自对两本书是否构成相似的理由。“让听的人有一种读者的体验。”法官表示。
“《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是同类型的检察题材的反腐作品。”在法庭上,李霞作为《生死捍卫》的作者,用情节、叙事和结构的比对,来讲述她眼中两本小说构成相似的种种原因。她表示,两本书的背景均设置在反腐形势低迷的情况下,两名检察官围绕企业内部的经济问题,展开对官商勾结的调查。
“《生死捍卫》开场,检察官坐车上任伊始便遇到爆炸,一名反贪局长身亡,随后其接到举报信,情节随即展开……这些与《人民的名义》中开场侯亮平坐飞机上任,反贪局长陈海在车祸中变成植物人,侯亮平随后接到举报展开调查是相似的;同时两本书捍卫的核心案件来自大型企业,两本书中反贪局长均作为影子任务设置,一个爆炸身亡、一个车祸变成植物人,为案件侦破埋下伏笔,进而牵扯出相似的人物和关系,包括后续的出场人物和情节……”在40分钟内,李霞对两本书的数段情节和故事进行了比对。
“上诉人的比对存在错误,两本书题材虽然相同,在具体的表达中存在实质区别。”周梅森的代理律师称,两本书在破案的线索推理上不同,两部小说开端和主要情节也不相同:《生死捍卫》以爆炸案为开端,《人民的名义》以查办“小官巨贪”案为开端;《捍卫》骗银行贷款空手套白狼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人民的名义》股权质押借高利贷,致股权丢失,导致冲突;“在破案线索方面,”周梅森代理人举例反驳李霞的说法,“《生死捍卫》通过反贪局长被杀身亡,将线索引向银行;《人民的名义》则是通过小官巨贪的查处,供出丁义珍涉嫌犯罪,丁义珍畏罪潜逃,陈海发生车祸,将案件线索牵出,而并不是像李霞所说,《人民的名义》中车祸桥段,并未发生在小说开篇。”
随后,双方就两本小说的其他情节,诸如战场风波、约定暗语、分散贷款等数十个情节进行比对。
法律争议:未经许可使用独创性的表达方构成侵权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所谓作品指的是作者对思想、情感、主题等方面的具体表达,不是指抽象的思想、情感或者主题等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首先需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只有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中的表达相似,才可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如果只有思想相似,表达不相似,则不应认定为侵权。
在双方展示两本小说的过程中,法官多次提醒原告李霞:“请在有限的时间内,向法庭陈述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素材,任何人对生活素材不享有垄断。”法官举例说,比如李霞认为自己书中人物设置了一对姐妹花,而《人民的名义》中姐妹花高小琴高小凤的设置被她作为侵权的例证提交。“在我看来,姐妹花的设置属于素材,你要说出你设置的人物玄机在哪里,你的独创性表达是什么。”法官表示,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案件从早上9点半审理至下午1点。李霞表示不接受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记者王巍
编辑李劼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