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性质变化
正义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于潇见习记者郭璐璐)与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应该向谁追责?被尚某驾驶的共享汽车撞伤后,刘某将尚某、共享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判决驾驶人尚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4.8万余元、11万余元。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尚某提起了上诉。6月12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理。
驾共享汽车出事故遭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5月21日1时许,男子尚某从公司下班回家,考虑到半夜不好打车,他通过手机APP租了一辆停在街边的途歌共享汽车。在经过北京朝阳区某路段时,尚某驾驶的汽车与骑三轮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共享汽车比较方便,优惠力度也比较大,我比较倾向于使用共享汽车出行。”据尚某回忆,当时自己是在正常开车,突然有辆三轮车斜穿马路而来,自己没注意到就发生了事故。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涉案共享汽车的登记信息显示,事故车辆事发时登记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登记所有人为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电信公司)。经查,电信公司购车后将车辆出租给了北京清玲雪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清玲雪公司),再由清玲雪出租给途歌公司,最后由途歌公司投放市场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涉案各方关系图
在申请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为由拒赔。因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刘某起诉尚某、电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拒赔没有法律依据,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同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涉案共享汽车属于营运机动车,但是,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故该车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改变了使用性质,同时使用性质的改变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23日,朝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判决尚某赔偿4.8万余元。对一审判决不服,尚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改判电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根据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
记者注意到,共享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车辆性质是否有改变是此次庭审的焦点。
尚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共享汽车是代步工具,是私用性的,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车辆性质并未改变,仍应属“非营运”性质,这与行驶证、保险合同的记载一致。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也应当由电信公司、清玲雪公司以及途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三家公司有过错”。
“我进入共享汽车后,才能看到车辆的行驶证和保险合同,这些东西我平时也不会太注意,主要是基于对途歌公司的信任,即使存在实际使用与车辆性质不符的问题,发生事故也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不能将赔偿责任转嫁到了租车人身上。”尚某在庭上补充说。
保险公司对此表达了不同看法。“投保时还没有车辆行驶证,我们询问了车辆的用途,得到的回复是‘给大客户的公务车’,因此我们就给其办理了保险。”该公司代理律师辩称,途歌公司给共享汽车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的,但却将这些车以分时租赁的形式投入市场运行,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某、电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认为车辆性质未发生改变,仍应该属“非营运车辆”。其中,电信公司和清玲雪公司均强调,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平台方,途歌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途歌公司在保险公司曾购买多份保险,前期的一些事故也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但后来保险公司开始以“车辆性质改变”为由拒赔,出于为消费者的考虑,途歌又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了投保。“途歌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此案为侵权法律关系,如保险公司免责主张成立,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目前,途歌公司出现经营困难。
各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