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价转租北京连心园小区地下室三物业经理因贪污获刑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假冒他人,花21万元租下小区地下室,后以50万高价转租,原北京常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赢物业)副经理尹某、副经理李某获利并私分,并给物业经理胡某6000元“好处费”。新京报记者今日(6月10日)获悉,北京朝阳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尹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胡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据介绍,北京常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连心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同时可以对外出租该小区地下室、厢房楼及综合楼。租金收入用于补贴由乡财政资金支付的小区物业费等公共支出。1954年出生的胡某于2008年10月担任常赢物业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尹某、李某于2007年开始担任副经理,分别负责地下室出租、小区工程维修等工作。
法院查明,胡某、尹某、李某于2010年7月至2017年9月间,分别利用担任北京常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由尹某、李某假借他人名义承租公司管理的连心园小区22号楼地下室,并以高价转租给刘某使用,共同侵吞该地下室出租的租金29.7万元。
经查,自2010年7月至2017年9月间,刘某共向尹某等人支付房租50余万元,尹某等向物业公司共缴纳租金21万元。剩余29.7万元,胡某分得6000元,他人分得2000元介绍费外,剩余部分基本由尹某、李某分配。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赃款已退缴并扣押在案。
朝阳法院认为,出租地下室所得租金本属于公共财产,胡某、尹某、李某借受委托管理、经营之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差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指控贪污罪罪名成立。
在案证据显示,胡某并非起意者,没有积极参与,分赃较少,初衷并非为自己谋利,且其本不是具有嫌疑的调查对象,在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同时考虑到其分赃较少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尹某、李某归案的主动性不明显,不能认定自首,因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潘佳锟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