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市检察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案提出抗诉获改判

日期:06-06
兴城市抗诉聚众斗殴

原标题:辽宁兴城市检察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案提出抗诉获改判

既要看犯罪中所起作用,还要看年龄

辽宁兴城:对一起聚众斗殴案提出抗诉获改判

正义网讯(记者刘键窦晓峰通讯员胡学文)“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抗诉意见,6名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肯定。”近日,辽宁省兴城市检察院针对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案量刑不当提出抗诉,经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二审,成功获改判,这让该院公诉科检察官于思宁十分欣慰。

经查,2017年12月3日,赵某(未成年人)在兴城市某歌厅宴请张某等好友,其间二人发生争执。宴请结束后,双方电话约架,赵某纠集周某阳、周某、王某(未成年人)、“小雨”(在逃,另案处理),张某纠集郭某(未成年人)、许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于当晚9时许发生械斗。其中,张某、周某和郭某在械斗中不同程度受伤。

兴城市法院审理后认为,6名被告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赵某、张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阳、周某、王某、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判处张某、郭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周某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兴城市检察院对该案判决审查后认为,该案中,周某阳打电话纠集周某参加斗殴,并与张某在电话中约定斗殴地点;周某到案发现场后,第一个上前持械殴打郭某,两人在该案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此外,赵某、王某、郭某是未成年人,系初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中,郭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案适用法律不当,对周某阳、周某量刑畸轻,对未成年被告人赵某、王某、郭某量刑畸重。由此,在葫芦岛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兴城市检察院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判处周某阳、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赵某、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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