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司法解释:3种情形可提生态环境赔偿诉讼

日期:06-05
生态环境诉讼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三种情形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最高法6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典型案例。

“以‘试行’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若干规定》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暂未作出规定,为实践探索留有余地,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前瞻性。

江必新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若干规定》的第一条,就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了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明确了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明确了开展磋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磋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充分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据。

此外,《若干规定》还规定了不适用本解释的两类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救济渠道。具体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二是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知,截至2019年5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审结16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试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实践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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