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8年我国实施汽车召回221次
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王寅浩)6月4日,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消息,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全国汽车安全与召回状况的通告。通告指出,2018年全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221次,涉及缺陷车辆1251.28万辆,召回次数和召回数量分别比2017年减少12%和37.6%(2017年峰值是因高田气囊召回造成的)。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实施汽车召回1768次,涉及缺陷车辆6925万辆,汽车产品生产者因召回而投入直接费用总计约529亿元,累计挽回消费者损失520亿元。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召回是对汽车安全检测的一种补充,安全检测只涉及到重要总成、零部件和主要指标,汽车有两万个零部件,不可能一一检测,因此实际要求汽车厂自己把关。即使这样,也难免出一些纰漏,因此要靠召回来弥补这方面的纰漏。
根据通告内容,从召回性质看,2018年受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影响召回次数为59次,占召回总次数的27%;涉及缺陷车辆679.87万辆,占召回总数量的54%,缺陷调查仍是发现车辆产品缺陷的主要方式。截至2018年底,受调查影响召回累计达369次,涉及缺陷车辆3992.67万辆,约占召回总量的58%。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通告也明确了2019年汽车召回重点任务。在推进汽车召回制度建设方面,通告提出,要开展《机动车安全法》立法研究,推动形成机动车安全法立法共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机动车排放召回立法进程,搭建机动车排放召回技术支撑体系,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中的问题线索、排放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零部件质量担保等配套制度规范,协调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