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瞒报旱情,或追刑责

日期:06-03
瞒报防汛抗旱

原标题: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瞒报旱情,或追刑责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近日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近日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就2019年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

那么,防汛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是如何追责问责的?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将予以不同程度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救灾钱款或者物资的;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抗旱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见习编辑丁天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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