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虑四种因素 利益关系方有申辩权

日期:06-02
实体清单申辩权

原标题:综合考虑四种因素利益关系方有申辩权

5月31日,商务部发布消息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此,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王贺军、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局长支陆逊6月1日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解读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相关问题。

对于哪些实体可能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支陆逊表示,中国政府在决定是否将某个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时,会综合考虑以下方面因素:一是该实体是否存在针对中国实体实施封锁、断供或其他歧视性措施的行为;二是该实体行为是否基于非商业目的,违背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三是该实体行为是否对中国企业或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四是该实体行为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潜在威胁。

王贺军表示,“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国家一些公司违反国际规则或违反通行的法律原则,限制对特定国家特定公司的贸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近年来,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部分国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滥用长臂管辖等手段,对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对全球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也破坏了国际经济秩序和多边贸易规则,损害了全球经济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相关国家利益。

“决定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目的是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正当权益。”支陆逊表示。

王贺军强调,中国不愿意挑起贸易争端,但对任何违反国际规则的行为不会坐视不理。

王贺军表示,限制一个国家的贸易活动,特别是限制特定公司贸易活动不仅违反自由贸易原则,也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其中的第三项和第六项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因此,涉及违法行为的相关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贺军表示,“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目前正在按

照法律程序报批过程中。至于哪些企业会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必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此外,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企业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几家。会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相关的调查程序,同时也会给相关利益关系方申辩的权利。进入清单的企业如果纠正了其违法行为,中国会按照相关法律及时地调整清单。

谈及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实体将采取哪些措施,支陆逊表示,中方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反垄断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列入清单的实体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同时,社会各方也会从中得到警示,在与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和交往时,要提高警惕,防范不可靠风险发生。

王贺军强调,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方略,“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必然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中国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合法权益,但企业任何的违法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支陆逊则强调,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主要希望一方面是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资源安全等;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正当权益,防范中国实体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遭遇断供、封锁等重大风险。更重要的是,要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全球产业链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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