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06-01
重庆市毁林林业

原标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表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扶持资金。”

三、删除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防护林内进行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五、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剃枝”修改为“砍柴”。

六、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在防护林内进行采石、采砂、取土或者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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