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法反家暴:父母殴打孩子属于家暴

日期:05-31
家庭暴力殴打人身冷暴力

原标题:湖南立法反家暴:父母殴打孩子属于家暴

昨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虽然仅短短19条,但它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在湖南的贯彻实施。《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湖南在反家暴中“敢为人先”

《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一份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报警。

“办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将起到重要作用。”据省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祁圣芳介绍,湖南在反家暴中“敢为人先”,早在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为国家立法提供了一些先行做法。

“精神家暴”行为的范围更加清晰

相对于针对身体实施侵害行为的明显性、易识别,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更为普遍。“因此,我们参考上位法的释义,结合调研意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新增了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行为,让精神家暴行为的范围更加清晰。”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秋菊说。

“冷暴力”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实施办法》审议过程中,也有增加冷暴力相关内容的建议。“经研究认为,冷暴力是消极应对、以不作为为特征的侵害行为,很难界定其具体的行为模式,上位法也无类似规定。因此,《实施办法》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吴秋菊介绍,上位法界定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具有违法性、强制性、侵害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积极侵害,但并不排除消极不作为,某种“冷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将男性列入反家暴保护对象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父母对于孩子不良、不当的行为有教育的义务,但如果通过殴打、经常性的谩骂、侮辱的方式“教育”孩子,则属于家庭暴力,情况严重的,将被撤销监护权。

孩子遭受到家暴,可以向附近求助,向学校反映、报警、寻求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次《实施办法》强化了强制报告义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这就意味着只要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就必须报案。

同时,《实施办法》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所有家庭成员,并特别将男性列入保护对象。祁圣芳说,现实中,歧视殴打妇女、忽视虐待老人、暴力管教子女等现象在一些家庭中经常出现,但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

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8年3月,天心区法院开出湖南第一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拘留决定书,对长期对妻子实施家暴的男子王某实行拘留。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首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是:1。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的当事人本人;2。当事人本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5条规定,可以向申请人居住地法院、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和家庭暴力发生地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一般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来源: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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