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

日期:05-31
何某江州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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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

江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

江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

5月30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郭、何某甫、梁某东、陈某永涉嫌敲诈勒索捞沙船老板案件。该案由该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黄桂宁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何某郭等4人以被害人李某军、农某华等人在江州区驮卢镇驮柏村某屯左江河段捞沙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军、农某华等人财物。其中何某郭、何某甫、梁某东、陈某永共同多次敲诈李某军人民币13 000元、敲诈农某华人民币5 000元;何某郭、何某甫还一起敲诈被害人陈某文人民币600元、银某人民币1 000元、王某林人民币1 500元、杨某人民币3 900元、任某力人民币1 500元;何某郭独自敲诈蒙某震4 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郭等4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威胁捞沙船老板索要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被告人何某郭、何某甫、梁某东、陈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对4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了自己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并对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意见。

全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江州分局部分干警以及被告人家属等共计50人旁听了庭审。

因案情重大且复杂,合议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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