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揽工程请客送礼花了30万,结果发现上当受骗,法院为何驳回送礼者要求返还的请求?
摘要:为了承揽工程,给他人送礼30余万元,这钱还能要得回来吗?
为承揽工程,胡某两年间请客送礼花了约30万元。不料,送礼的对象朱某其实在撒谎,根本没能力帮助胡某拿下工程项目。愤怒的胡某要求朱某写下借条,偿还这30万元。朱某不愿还钱,胡某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为工程项目请客送礼系不法原因给付,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此类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二审驳回胡某要求返还钱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为揽工程动起歪脑筋,花了30万请客送礼
朱某原来在某区燃气管理所工作,离职后对朋友们吹嘘,自称2001年从原单位借调至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汤某对他的话信以为真,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把朱某介绍给自己的朋友胡某。听说了朱某之前的工作后,胡某觉得可以通过朱某得到上海地铁某号线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标环节的失利风险。
于是,胡某向朱某表示,希望他能够给自己介绍工程,朱某也表示可以帮忙安排。据胡某称,之后两年简,他多次请朱某吃饭,朱某也会主动向他要钱,金额几万元不等,再加上送的烟、酒、大闸蟹、海鲜,共计约30万元。眼见介绍工程的事一直没有着落,2017年年初,胡某有些着急了,便让介绍人汤某帮忙问问情况,朱某短信回复称:“争取春节前开标确定中标单位”。然而,直到上海地铁某号线延伸段建设工程全线贯通,朱某也没给胡某介绍过任何工程。
2017年1月19日,胡某在与朋友们聚会时得知,朱某并非是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为了挽回损失,胡某找到朱某,让其写下借条:因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欠胡东300,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朱某不仅不还钱,反而于2017年3月16日以上述借条构成敲诈为由向派出所报案。无奈之下,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按照借条归还自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依据朱某出具的“借条”而提出诉讼,但实际上双方并非属于借款关系,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胡某给朱某送礼的目的是找关系承接建筑工作,以此获得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且扰乱社会公共经济秩序,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属于违法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胡某的诉请不予支持。胡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借贷关系不成立,只因送礼本身不合法
二审中,胡某称,朱某冒充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身份,虚构能为胡某揽取相关工程合同的事实,先后从自己这里获得40万元报酬(后归还10万元)。其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诺归还欠款,并写下借条为证。显然,朱某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朱某虽出具给胡某“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条明确系由于“工程送礼、消费等”,因此,原审未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正确。
其次,胡某轻信朱荣具有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荣消费,并向其送礼,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胡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朱某送过现金,即使胡某确实向朱某给付过现金,因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他也无权向朱某要求返还。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毛海波指出,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胡某希望通过朱某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即使胡某给付过朱某现金,该行为亦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预防。”毛海波说,当给付者(胡某)的行为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时,法律否定其返还请求权,其实也是在否定其送礼行为,一方面可以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另一方面也是在增加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
“当然,这不表示朱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从朱某的行为分析,其冒充工程总指挥,骗取财物,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所应处理的范畴。”毛海波说。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王闲乐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