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影响孩子上学?专家: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要科学度量

日期:05-29
道德闯红灯信用

原标题:闯红灯影响孩子上学?专家: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要科学度量

闯红灯等公共场合的不文明行为,是否应该划归“信用管理”?个人信用管理系统能否像“互联网+”一样成为“万能药”,会被滥用吗?

民无“信”不立。如何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近年来,各地正逐渐摸索出一套信用管理体系,有些承载着激励和惩戒作用的市民信用评价产品持续受到关注,诸如恶意跳槽、闯红灯等行为都可能影响市民信用。

这些举措,引发广泛热议。有网友建议“全国推广”,但也有人认为“社会强制力应该为社会底线而制,而道德是个人修养”、这些现象应该被约束,但不要和个人信用扯上关系、“关键还是在教育”。

闯红灯等公共场合的不文明行为,是否应该划归“信用管理”?个人信用管理系统能否像“互联网+”一样成为“万能药”,会被滥用吗?市场潜在的“刷分”、“铲分”问题,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平等”?

围绕这些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和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鹞。

闯红灯影响孩子上学?专家: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要科学度量

什么是城市信用建设?先分清信用、征信与诚信

新京报:在你看来,闯红灯、恶意“或者说频繁跳槽”等这些行为,是否能够体现一个人的“信用”,会影响个人征信吗?如何区别诚信、信用与征信?

尹振涛:首先大家不要把各地出的信用分,理解成一个“征信报告”,只能说是代表一个人的道德和诚信水平的报告,它不能完全用于金融行业,用在其他领域也需要斟酌。

信用不等同于征信,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征信主要指金融领域,它的数据大多来源于金融领域,同样它的使用应该更加聚焦在该领域;而信用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可以是来源于其他领域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去应用。

例如我们说评价一个人道德好坏,这个人爱随地吐痰,那肯定是道德不好,但是不能据此判断他会借钱不还。所以我觉得这两个概念之间应该要严格地区分。

其次,我不建议做得特别细。例如,你的房子租出去了,租户没有交水电费,可能(作为房主)你的欠费信用信息就被记录在案了;包括闯红灯,因为路口的设计、机动车的情况,其实也有可能存在争议。

赵鹞:我们说的征信指的是金融征信,相关数据以及根据这些数据所计算出来的结果、适用于这些数据的计算方法和模型,只能用于信贷领域。而且这种征信结果在信贷里面也是作为一种参考,不是说你征信好不好,或者说高于多少分就能够拿到信贷,低于多少分就拿不到信贷,这个会产生金融排斥的问题。

我们一直强调,不是说每一个人都要得到金融服务,而是说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如果仅凭借一个冷冰冰的数字把一个个体从现代金融体系里面排斥出去,并不符合普惠金融的原则。

问题中所涉及相关案例,有些属于公民的权利,事实上可以通过教育等方式来改进;如果因为闯红灯等行为而没有了求职等机会,不属于征信讨论的范围。

诚信和信用是两回事,我们说的信用是credit,你有债务,你能不能按时按金额履约;诚信是integrity,说一个人是不是正直,这是两回事。比如说某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还款能力,他不能获得贷款,但是我们无法说他不诚信。

林钧跃:信用和诚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用是经济契约的核心,比如说我们对外有个交易协议、赊销合同、信用卡等等,属于契约经济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如果赊销买方失信了的话,对方损失的价值是多少,可以马上算出损失的钱数。失信侵害了谁的利益呢?从法律角度来讲,属于商事或民事主体。

而诚信道德缺失损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比如说闯红灯,不仅仅是影响你,还影响周边人,影响驾驶人员和其他的过路人。

为什么我们要把信用和诚信划分开?即使是泛化了的诚信问题,也有必要跟一些社会道德问题区分开?因为解决不同类型问题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不同,负责执行和参与治理的党政主体不同。

解决信用的问题,就是契约经济类的信用问题,有全世界通用的办法,比如像征信、评级、信用保险等等;而对于那些损害公共利益,包括损害社会公众的和损害政府利益的,解决诚信的问题,有另外的解决办法,很多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法。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的人群,对诚信的问题认识是不同的。

然而,恶意(频繁)跳槽却是另外一回事。求职和雇用是双向选择,不能简单定性员工跳槽是“恶意”的。

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者的基本思路是,光用思想教育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必须要有惩罚手段,为什么不把社会道德问题也用失信惩戒机制去惩罚?而该惩戒谁?该怎么“量刑”?或者该奖励谁?须得有个科学度量工具,于是城市的个人信用分就出台了。

有人问,为什么外国没有这类用于失信惩戒的城市居民个人信用分呢?

这主要在于,使用法律的成本和司法效率等因素,公益律师和小额法庭缺失,都造成了全社会没形成用法律诉讼解决问题的习惯和文化氛围。因此,个人信用分不失为临时性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需建立问询、申诉等配套机制

新京报:如果信用分不佳就可能影响就业、落户等,以及媒体提出的潜在的“刷分”、“铲分”问题,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应如何规避这些问题?

尹振涛: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说有市场,就可能有各种灰色的领域存在。一方面,从建设的角度来讲,我认为这个(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逐步开展,不能一步就位,像一个篮子一样把所有东西都装进来。我觉得可以通过在评估体系内尝试性地增加一些维度的方式,逐渐去试探效果。另一方面,从体系上来讲,我认为需要增加一个问询的机制,或申诉的通道,你提出证据,在一定前提下,可以消除这样的负面信息,还有包括负面信息停留的时间,我觉得这些配套必须做好。

赵鹞:征信只能用于金融,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有些国家有一些特殊的职业需要看你的征信记录,那是因为职业需要,但不会泛化这种使用。比如你去应聘一个服务生,不会要求看征信报告的。因此,行政管理不应阻碍宪法和法律赋予个体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这是一个非常基本的依法治国原理。像问题中所说,需要注意以后会不会有人倒卖这种分?比如说某人诚信分不好,影响到孩子上学,但这不应该与目前的九年义务教育规定有冲突。同时也要注意过度使用的问题。

林钧跃:城市居民的个人信用分在国内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央行征信报告或者有一些金融机构都使用的FICO分,用逻辑回归方法建立模型;第二类是芝麻分模式,用户支付宝、余额宝,但是它又扩大到其他领域的应用,分数的构建方法是用多维度指标来评价;还有一种模式的信用分,适用于小区域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通俗说,就是先赋予每个人一个基数分,干一件“坏”事就扣分,干一件“好”事就加分。基层政府或管理者会编制出一个加减分数的行为清单,得分高的会得到奖励,分数低的有可能会被罚款。

分数有高低,但是影响就业的说法并不正确。只能说有些“好”的工作,只有信用分及格者才有资格申请,而信用分低者有可能被拒之门外。当然,个人的什么行为记录会被认定为该被联合惩戒的“失信”,是经过合法合规检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布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是经过合规性审查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提问的“刷分”“铲分”的问题,这个是违法的,而且该算是严重违法。

失信惩戒机制下一步要完善举报证据链及辅导

新京报:现行地方信用信息建设方面,有人认为个人信用分尚不成熟,也有人提出,存在征信与信用概念混淆等问题,同时在信息保护、过度使用等方面也被认为存在挑战。未来,我们应该如何推动地方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尹振涛:目前关于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只有一个《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关于征信、是跟金融有关的,口径是很窄的。而各地搞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只是部门的规章或者各地政府推出的,事实上是没有上位法进行约束的;与此同时,我们有一个关于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事实上说得非常清楚,我们在使用任何人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事实上应该征得每个信息主体的确认,并获得授权来采集相关信息。

从各地推行的信用体系建设来讲,其实还是一个美好的愿景。个人支持要建设一个诚信社会,对一些不诚信不守信的行为要进行一定的约束,而这些约束要考虑清楚,不能打击面太广,甚至影响到子女上学。

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是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进行的,目前第一个规划快要结束了,应该编制这个领域的十四五规划。以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举例,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走出去了两步,一是黑名单系统建设;二是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下一步建设的推进方向就该是“治理型”的市场联防机制建设了。

再有,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黑名单公示制度能永远使用吗?国外没有黑名单公示这种形式,因为他们有《个人破产法》,这法对破产个人的很多管制要求,与我国现行的政府联合惩戒措施相同,但同时也给予许多法律救济。《个人破产法》会终结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全国人大宜早日将该法的立法列入规划。

失信惩戒下一步要加强“市场联防”,让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更深入,形成失信惩戒的“天罗地网”,进而让失信惩戒更具柔韧性和高效率,完善举报证据链及辅导和设计新型诚信教育工程等方面都会得到加强。

新京报记者宓迪编辑陈莉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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