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大法学教授就岳麓书院收费起诉省发改委被驳回

日期:05-27
岳麓书院倪洪涛法学教授

原标题:湖南师大法学教授就岳麓书院收费起诉省发改委被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倪兆中)今日(5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处获悉,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湖南省发改委作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整个书院博物院门票价格的批复》无效,目前起诉已被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

湖南师大法学教授就岳麓书院收费起诉省发改委被驳回

倪洪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受访者供图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倪洪涛在起诉书中指出,2012年湖南省发改委作出湘价函(2012)77号许可文件,许可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对岳麓书院收费,门票为50元/人次,许可期限至2015年底止。期限届满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向湖南省发改委报送报告,申请许可延续。2015年12月28日,湖南省发改委在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并对是否有必要延续许可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就作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整个书院博物院门票价格的批复》,决定将许可期限延至2018年底,侵害了广大公众的合法利益。该案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今年2月开庭审理。

其提供的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岳麓书院属于5A级旅游景区,其景区价格管理已被纳入《湖南省定价目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4)44号复函及湖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可以认定案涉批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

原告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门票进入景区,一旦购买门票即应视为其与景区经营者之间达成了合意,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作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批复文件并未直接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批复文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根据湖南省司法厅的相关文件规定,被告省发改委做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批复文件,涉及不特定收费对象的权利义务,能在有效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规范性文件。

行政裁定书指出,该案原告以购买景点门票方式作为其与案涉批复行为存在关联而提起行政诉讼,混淆了接受旅游服务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界限,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驳回原告倪洪涛的起诉。倪洪涛表示,他不服该裁定,将提起上诉。

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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