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05-27
社保缴费缴费费率

原标题:《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保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56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之前的20%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之前的20%降至16%。

一是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减负效果明显,据测算,2019年当年全省参保企业可减少缴费8亿元。

二是受益面广,普惠性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中受惠。

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按照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规定,2015年至2018年,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1%(单位费率由2%降至0.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政策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8.34亿元。2019年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保持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同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后,2019年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约2.6亿元。

2015年至2018年,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从三类改为八类后,参保企业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降低0.15%。政策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基金共减收约2.1亿元。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是市(州)级统筹,其中省本级、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较大,可支付月数已超过21个月,符合国家降费率的条件。因此,2019年海南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省本级、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后,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25亿元。

三、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的重要因素,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比,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以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例:按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378元/月,调整为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加权平均的口径为5193元/月,相差1185元/月。最低缴费基数(60%)从3827元降为3116元。

四、调整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五、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什么影响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但对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待遇没有影响。《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适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六、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如何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支持。二是适当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四是多方面筹措资金,弥补基金缺口。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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