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耿万喜审请国家赔偿江苏高院已受理
5月14日,他向江苏高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盐城中院赔偿自己164.4万余元。今日,他收到来自省高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其申请符合立案条件。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32年前,因代购橘子罐头被指涉嫌诈骗的耿万喜,在1986年获刑5年,并于1990年被假释解除羁押。因不服判决,耿万喜出狱后一直申诉,并于2018年被改判无罪。今日(5月23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耿万喜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因日前其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被盐城中院驳回,5月14日,他向江苏高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盐城中院赔偿自己164.4万余元。今日,他收到来自省高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其申请符合立案条件。
新京报记者从耿万喜代理律师许浩处获悉,就在今天下午,他收到了来自江苏高院就耿万喜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一事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85年,滨海县法院以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其无罪。耿万喜开始申请国家赔偿,对此盐城中院表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时间为1995年1月1日,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请求驳回。
5月14日上午,耿万喜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向江苏高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耿万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5日作出了无罪判决,所以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时效应自2018年6月5日开始计算。因此,请求撤销盐城中院(2018)苏09法赔1号刑事赔偿决定;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盐城中院赔偿耿万喜人民币1644030.5元。
耿万喜及其代理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万喜无罪,盐城中院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此日才终止,也就是说盐城中院的违法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6月5日。因此,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问题,耿万喜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耿万喜代理律师许浩处获悉,就在今天下午,他收到了来自江苏高院就耿万喜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一事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这份加盖江苏高院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耿万喜以盐城中院再审无罪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决定予以受理。”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
对比结果,耿万喜本人表示“很期待后续程序”,希望最终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新京报记者李一凡
编辑李劼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