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万理财飞单谁之过?二审银行被判担责20%

日期:05-22
支行理财产品过错

原标题:五千万理财飞单谁之过?二审银行被判担责20%

五千万理财飞单谁之过?二审银行被判担责20%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一批民事判决书,揭开了某银行支行(下称:该支行)理财产品“飞单”案始末。该支行客户经理向43名银行客户私自销售非银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支行是否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该支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二审法院判决该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私售是银行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银行是否有错?

“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销售非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虽属员工私售行为,但最终出现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2013年9月至2014年间,该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人销售非该支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后客户发现无法兑付向银行维权,被银行告知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赃款已退赔。申某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但该案投资者认为,责任不只在客户经理个人,银行也有责任,因此将该支行告上法庭。其中一名投资人王伟的主张十分具有代表性:“在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时,我相信该产品为该支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申某代理该支行进行销售。”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王伟在该支行贵宾理财室经申某介绍推荐,购买该支行的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606万元,后先后收到投资款利息共计人民币31.13万元,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其所有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兑付。

而银行的申辩重点在于客户经理的行为非职务行为,产品与银行无关。该支行辩称,申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私自销售非该银行产品,为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其出售的与本案相关的资金产品无论是资金监管人、资金保证人、资金托管人均与该银行无关。此外,该银行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在日常管理中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员工进行了必要的教育、宣传、管理,与投资者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另外,该支行还认为投资者应自负风险。投资者自行签署的资金合同为投资理财经营行为,经营后果应当自负。本案中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年化回报率11%,远远高于该银行正常理财产品,投资者此前有购置该银行正规理财产品的经验。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二审改判银行担责20%

多年后的2018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申某向原告推销基金行为属于履行银行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为,除了申某的工作身份、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外,重要的是看申某的行为与其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关联。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并非该支行代理销售,该投资行为不属于该支行的经营活动;该支行禁止工作人员销售未经批准的涉诉基金,故申某向客户推销涉诉基金并非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并非为了执行工作任务。并且,该支行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该支行赔偿其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随后部分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针对银行是否存在过错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该支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错误,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评析称,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二审认为,本案中,申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申某销售非该银行理财产品提供了条件。而且,该支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该银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申某的私售行为,该支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其次,申某私售基金的违法行为与该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如该支行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可以避免申某私售行为的发生,故该银行支行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判定,该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该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另行向申某追偿。

“飞单”现象近年来减少投资者可上中国理财网查询

“飞单”现象在前几年较为常见。

不仅个人投资者可能遭遇“飞单”,银行机构也会。近期浙商银行买8亿元假理财产品的事件受到广泛关注。2015年,浙商银行西安、上海两分行分别购买了两笔价值4亿元的“建行理财产品”。实际上,两笔理财产品为建行重庆某支行行长虚构的产品,实际上是为外部企业融资。直到原银监会到浙商银行总行现场检查才发现其中一笔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于是才发现建行重庆市分行并没有发行过该理财产品。

近年,监管部门已经出台相关规定,防范和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2017年8月,原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某国有行客户经理对记者表示,现在“飞单”现象已经比较少了。银行销售理财有“双录”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要到银行网点进行录音录像,首次之后客户一般都直接在手机银行app上购买理财产品,app上一般均为银行自营理财产品。

该客户经理还表示,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理财网辨别理财产品真实性,在中国理财网输入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或产品名称,如果可以查询到该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即为合规合法产品,如果查询不到,可能为虚假理财。

新京报记者顾志娟编辑岳彩周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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