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虚假诉讼案件处于高发阶段 集中于民间借贷等涉财型纠纷

日期: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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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检:虚假诉讼案件处于高发阶段集中于民间借贷等涉财型纠纷

正义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于潇见习记者崔晓丽)“虚假诉讼方式隐蔽,发现查处难度大,侵害利益多元化。”在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了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

虚假诉讼呈现出怎样的特点与危害?“这主要体现在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元明介绍,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手段达到获取不法财产利益的目的。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是这个行为突出的特点。”元明解释,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

二是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元明说,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三是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调解结案居多,一审以判决结案的,当事人通常也不会上诉。

“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元明表示,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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