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史无前例: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检首份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始于何时,已无从考证,也无须考证。不过,有一点是可能肯定的:在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至少在国家法律这个层面上是没有“检察建议”这个“关键词”的。
记者注意到,自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有关法律监督的章节中增设“检察建议”制度之后,最高立法机关又相继在检察官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两部法律中对“检察建议”这一“新生事物”予以重申。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更是高频率出现“检察建议”并将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有鉴于此,本刊组织了这组系列报道,对检察建议制度的前世今生、主要内容、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进行全方位研究。
2019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专题辅导报告,谈到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落实“回头看”工作时披露:“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01254件,97.2%得到采纳,发挥了很大作用。”
紧接着,张军明确表示:今年上半年,最高检将会同省级检察院组织“回头看”,并明确要求省级检察院也要实地去一些地方看看,市、县级检察院更要一件一件去审视——如果发现虚假落实或者回潮的,向上级检察院和本地党委政府报告,有的就要依法直接诉至法院。
据新华社报道,张军坚持认为:“探索拓展公益诉讼范围要采取稳妥、慎重、积极的态度——法律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四个方面,加上涉英烈权益保护,检察机关还有大量工作没做到、没做到位,贪多会‘消化不良’!”显然,这位法学专业科班出身的学者型高官并没有沉浸并满足于那“10万+”的司法统计数据和超高的“采纳率”,而是敏锐地在思考其中“有没有未能真正落实”的问题!
记者非常钦佩并赞赏这位曾在北京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中央纪委多岗位任职,具有独立思考、求真务实和专业严谨法治思维的首席大检察官,竟然能够从形势大好的辉煌成绩中察觉问题,从无懈可击的统计数据中发现隐患!
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号检察建议为了谁?
2019年3月12日,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是他由司法部部长升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后第一次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报告中破天荒提到了最高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份“检察建议”。
据悉,这份编号为“2018年第1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是五个月前向教育部发送的——最高检通过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并首次以最高检的名义发出。
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2013年9月,某市中级法院判决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某省高级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决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某省高级法院改判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某省检察院认为高级法院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2017年3月,最高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6月,最高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本案,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应当改判”的意见。
2018年7月,最高法院采纳最高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建议发出后应该怎么办?
发出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首份“检察建议”,对重罪轻判的个案依法纠正,最高检的法律监督工作还在延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齐某强奸案列入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案例中,随后,此案被评为“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并公开宣称这一案件体现的“法律适用价值”包括:如何准确把握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如何准确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规定;如何准确适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的规定。很快,教育部采纳检察建议,迅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与此同时,最高检察院将“一号检察建议”印发全国各省级检察院,要求各地及时将检察建议书抄报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省级领导——截至2019年1月,全国25个省级党委、政府领导对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作出了批示,26个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号检察建议如何落实到位?
“以前最高检都是对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地方检察机关有不少实践,但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在历史上尚属首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万春向媒体介绍。
因为是“史上首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的一号检察建议十分慎重!据公开报道,一号检察建议的内容不仅反复论证修改,而且经过了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以确保反映的问题精准、提出的建议可行。特别值得推崇点赞的是,该检察建议在发布前还发函征求教育部意见,根据其反馈意见再对“检察建议书”作进一步的修改。
也正因为是“史上首次”,这份检察建议的送达过程也显得“与众不同”:张军在发出建议之前与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做了沟通”,陈宝生在与张军的电话中,不仅表示对最高检的检察建议将“特别重视”,感谢最高检对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的关注支持,而且希望在建议上加一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
正是教育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这个建议,促进了最高检党组要求把工作“进一步做到家!”陈宝生电话里的建议被张军在多个场合提及。据内部人士透露,在最高检就工作报告分别征求各方意见的五次座谈会上,几乎每个与会者都知晓了教育部部长的这句话。
毫无疑问,由于这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却被重罪轻判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错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特殊身份,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检的“一号检察建议”从酝酿、确定、沟通、送达到具体落实,都备受关注,其实际意义远远超出了对“个案”的法律监督,事实上起到了“举一反三”“四两拨千斤”的示范效应!
文/本社特约记者罗书平
责任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