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假刷单骗巨款,机器能否定性为受骗者?】
近日,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以虚假刷单方式诈骗某电商平台800余万元退货垫付款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陈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购买某网店成为某平台电商。为提高客户满意度,该平台将其退款系统设置为在买家取消订单后先由平台向买家垫付退货款,再从商家钱包账户应收货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陈某某利用平台二次清结算系统的结算时间差,自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底,在商家钱包里的余额未被扣除时,通过每日进行频繁提现操作实施套利。
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陈某某雇用专业刷单人员,在该电商平台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网店,持续产生1680笔交易订单,并在每笔订单支付完成后1小时内都取消订单,由此产生的退货款总金额高达1633万元。虽然平台成功扣除部分垫付款,但陈某某仍然非法获利885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
据该案承办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王志琴介绍,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对陈某某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争议。持诈骗罪的观点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雇用他人刷单的方式,使电商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是符合平台退款垫付规则的订单并给予垫付退款,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诈骗罪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而持盗窃罪的观点则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具有欺骗平台的表征,但整个退款过程没有自然人参与,是系统依据预设规则自动完成。由于机器不可能被骗,也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因此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是利用系统规则的漏洞,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机器能否成为受骗者成为案件准确定性的核心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求助了‘检答网’,提问‘机器能否被骗’后获得了业务专家回复。”王志琴说,专家认为一些设备具备一定的自动服务功能,最终还要归于人的管理,是人的代理功能的延伸,利用这些机器设备实施的诈骗、盗窃等犯罪,实际是针对与这些机器设备有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实施的犯罪。
据了解,在此基础上,二分院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的知名教授进行论证,大部分专家支持“检答网”意见。
庭审中,辩护人质疑平台退款系统设计存在商家钱包在收入账时间上不同步的漏洞。如果平台系统存在漏洞,则被告人是利用漏洞秘密窃取财物,而非利用规则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将与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产生冲突。
“综合判断全案情况以及陈某某的认罪态度,我们决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王志琴说,经与电商平台所属公司监察部门多次沟通协商,确定由其指派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法庭询问阶段,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因为平台系统有漏洞,被告人才产生了犯意,所以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公诉人向证人着重询问了退款系统的具体设计,证人证言证实了平台退款系统并无漏洞,清晰展现了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系统退款规则,虚构线上交易,诈骗平台退货款的事实,有力地指控和证明了犯罪,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认可。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对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供认不讳,但是始终强调平台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为此,王志琴会同辩护人一起给陈某某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促成其认罪认罚,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前提保障。
“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庭审的制度设计,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我对陈某某重点进行了法庭教育。”王志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