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哈尔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进方案》。根据《方案》,我市将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中我市44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两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我市将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我市44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要通过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加快互联互通,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我市将依托市政务服务网等已有设施资源,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快推进市政务服务网与市信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并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我市将加快完善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推进“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应用。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我市将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强化公示信息归集,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等信息归集至市政务服务网,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
我市将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和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落实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明确基层监管部门履行“双随机”抽查的权责。
我市将进一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真正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我市将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中省直相关单位“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事项研究结果配合开展工作,对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等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