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消纳制上配额制下可再生能源明确市场主体责任
本报记者綦宇北京报道
经历了8个多月的征求意见之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宣告中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到来。
“消纳保障”也正式取代了“配额制”的提法,成为下一个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最重要的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在这一通知的要求下,消纳保障成为其核心,同时明确了各个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
自2012年以来,中国可再生能源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
但是,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在当天下午召开发布会时表示,上述通知就是在此背景之下进行制订。
“实行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就是促进各省级行政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同时促使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上述负责人表示。
以省区分消纳保障权重
从政策出台的历程来看,可谓是“一波三折”。
2018年,相关部门曾就“配额制”的制订先后三次出台征求意见稿,每一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其内容的变化相对较大。最终的政策中,消纳责任权重取代了“配额”的提法,成为此次政策的核心制度。
具体来看,依据通知,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在通知发布的网站上,同时还发布了具体的各省总量消纳则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相关数据今后将在每年三月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各省级行政单位下达。
上述负责人表示,具体的权重制订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基于分省的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累计装机容量、年发电量和弃水弃风弃光等情况,再计入2019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预测2019年本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二是依据已投运的跨省跨区输电线路运行情况和输电能力,已有的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送受电协议或省区政府间框架协议,以及对2019年新投运跨省跨区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预测,计算相关区域2019年跨省跨区送出或受入可再生能源电量。
“将上述本地生产消纳的以及跨区域净受入的可再生能源预测电量转化为消纳责任权重对应的电力消纳量,与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的比值即为当年(如2019年)该区域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他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消纳责任权重”的提出,既具中国特色又有国际元素。“从全球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措施来看,主要分为明确目标地位、经济激励政策和强制性份额三个方面。”他说。
与国外不同,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并非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济代价的疏导和分摊,而是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这一政策制定的总思路,就是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市场消纳,为可再生能源的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主体责任明确
上文中提及,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方面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但是相关政策长时间“难产”。
陶冶告诉记者,其难点一方面在于协调难度大,涉及跨电网企业、地方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协调;另一方面,消纳保障机制解决的是可再生能源物理电量的真实消纳,需要在电力的各个环节建立物理网络联系,并在同一时间完成。
也是因此,通知从政策设计上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实施方案。
省级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在技术体系上比较容易实现消纳的组织实施工作,因此承担消纳的组织实施责任。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而在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之外,还明确了两项替代消纳方式。
一是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二是自愿认购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计为消纳量。
“下一步,绿证核发范围、价格体系等绿证政策将根据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进一步确保两者的有序衔接。”陶冶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