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向诬告者亮剑为担当者撑腰我省出台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
日前,省纪委监委出台《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纪委监委陆续查处了一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案例,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并对诬告者进行处理。省纪委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共通报不实举报典型案例10批次,涉及38起。
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诬告陷害行为如果缺乏相应惩戒措施,对诬告陷害人形成不了震慑,将严重影响信访举报工作秩序,挫伤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激情,同时浪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资源。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过程中亟需一套精准细化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和路径。
对此,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常松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对恶意诬陷者的惩戒措施,推进全省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此《办法》。
《办法》共15条,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从“处置原则和行为认定、线索分类处理和处置、严肃追责并区分情节、结果反馈营造氛围”4个方面对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处置诬告陷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了对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六种情形。包括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的;对经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告陷害或者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举报人意图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东宁市明大商厦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彭孔水,因对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丁旭拒绝为其违规办理项目而心生不满,向当地纪委实名举报丁旭故意刁难企业。市纪委监委核查相关情况后,查明举报内容为故意捏造。日前,东宁市纪委监委对丁旭予以澄清正名,彭孔水因恶意诬告他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张金鹏介绍,《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举报秩序,保障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合法权益,释放了“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接下来,纪检监察机关将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发挥惩戒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作者:滕嘉娣薛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