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希望“清华”之诉成为全民商标普法良机

日期:05-14
清华大学清华商标

原标题:法问:希望“清华”之诉成为全民商标普法良机

希望“清华”之诉成为全民商标普法良机

尊重商标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应成为转型发展中的全民共识

作为我国的知名学府,清华大学可谓家喻户晓。但是当家长们在江西省多地看到“清华幼儿园”,他们会认为这是清华大学的附属幼儿园吗?据媒体报道,包括清华大学诉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清华大学诉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内,赣州市中级法院在5月8日当天共审理了5起以清华大学为原告、当地教育机构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此,有网友认为“清华”泛滥,起诉不无理由;也有评论表示要求千里之外的一家小小幼儿园赔50万元,有“霸道”之嫌。而近年来“自带名校名”的学校屡见不鲜,“清华”二字到底谁能用,抛开具体案件审理,记者仅就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些梳理。

“清华”不仅仅是两个字

在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再点击商标综合查询,以“清华”作为商标名称、“清华大学”为申请人名称进行检索,共搜到225件商标(数据截止到2019年5月11日),可见清华大学对其商标权利十分重视。涉案的幼儿园属于教育行业,因此,清华大学据以主张权利的很可能是其在1997年9月申请、1998年11月被核准的注册号为1225974的“清华”商标。

可以看到,清华大学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该商标,注册的国际分类为41类,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清华大学基于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是没有问题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既然清华大学已经将“清华”注册成商标,并注册成教育类商标,而且“清华”早已经成为全国著名的品牌,千里之外的幼儿园命名为“清华幼儿园”,显然难逃商标侵权之嫌。从法律角度说,清华大学起诉“清华幼儿园”并不霸道,这是清华大学的权利,也给目前很多民办学校“傍名校”行为敲响警钟。此外,原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在201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根据该规定不难发现,“清华幼儿园”这样的学校名称也违反了相关行政规定。

在清华大学申请被核准之前使用“清华”可以吗?

在清华大学诉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作为原告的清华大学称:“被告在经营清华幼儿园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清华大学‘清华’注册商标及校名登记时间在先并极具知名度,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登记注册并使用了‘清华’园名,与驰名商标及校名‘清华’构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

作为教育国际分类的“清华”商标,清华大学于1998年11月获得核准,而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8月,该县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该园业务范围为幼儿学前教育,那么该幼儿园能以在清华商标被核准前已使用进行抗辩吗?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根据该规定,清华幼儿园如果要主张在先使用,必须是在清华大学提出申请前使用,而且还要构成一定影响且无恶意。“清华幼儿园”是否达到“一定影响”以及是否恶意有待法院认定,但清华大学的申请时间是1997年9月,清华幼儿园1998年成立,时间上不构成使用在先。纵然在清华大学获得核准前,清华幼儿园可以用这个名称,但是一旦清华大学获得核准,清华幼儿园再用就构成侵权。

凡用“清华”,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在“清华”上热搜、引起大量关注的同时,也有网友担忧:如果自己起了个“清华”的名字,是否也要被清华大学起诉侵权呢?这种担忧是多余的,是对商标和商标法的误读。事实上,只有“商标性使用”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将“清华”用作姓名、道路名、地名,显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也自然不受商标法的规制,商标权人也不会根据商标专用权主张权利。

在当下知识经济的大潮中,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早已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众提供着区分商品的重要功能。在商标的使用上,出现一些如本案这样的争议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尊重商标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应成为转型发展中的全民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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