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学历最低”法官十八年见证人们从同情卖盗版小贩到接受付费观看
摘要:在上海知产法院,何渊是唯一一名仅有本科学历的知识产权法官,面对“难度大,涉及面广,类型新”的知识产权案件,该怎么突破呢?
一款电子表格软件的开发者,可以声称自己对表格界面的设计享有著作权吗?
为古籍做点校工作之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点校者吗?
参考设计图设计了一件珠宝,算不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些,都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何渊审理过的疑难案件。在知识产权保护愈来愈受重视的今天,由于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不同,类似的争议不断产生,其中不少诉诸法院,期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我进入知识产权庭是2000年,一年审结43件案件,2018年则审结了156件,数量翻了近4倍。”在何渊看来,知识产权案件常常能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法官肩上的担子很重,同时,“知识产权具有非常独特的魅力。”
审理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界面著作权纠纷案
何渊与知识产权的结缘,大致要从2000年算起。那时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办理案件时,说是“摸着石头过河”也不为过。
何渊曾审理过一起计算机软件界面著作权纠纷。对大多数人来说,用图形化的界面操作电脑,就如同用遥控器给电视机换频道一样平常简单,但是软件的图形化界面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却并不是每个人都关注和思考过的问题。“原告认为,他们开发的电子表格界面也享有著作权,这样的诉求在当时我们从未见过。”
在上海知产法院,何渊是唯一一名仅有本科学历的知识产权法官,面对“难度大,涉及面广,类型新”的知识产权案件,该怎么突破呢?“一个字,问。”何渊说。
这起案件也是如此。为此,何渊特地跑了三趟北京。先到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人”的郑成思先生家拜访,后在郑先生的指引下找到当时已退休的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总工程师应明先生。“应先生向我详细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界面是否属于作品,如何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的评判标准,那个时候国内并没有这类案例,他就向我介绍国外的发展过程和相关案例。”何渊回忆道。
“独创性”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非常重要的一个属性,而这起案件的涉案软件属财务报表管理软件,原告用户界面因缺乏独创性,故不能视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在判决书中,我们还对各种不同的情况一一进行了阐述。比如,关于菜单命令的名称与按钮的名称是属于对操作方法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又比如,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是图形用户界面通用的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案件也是全国法院软件界面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首个判例。
知识产权审判是保护创新的事业
在何渊看来,知识产权本质是为了保护创新,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却对司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拿捏一个尺度,过于严苛的保护,对创新也是不利的。”他举了一个例子,是他之前办理过的一起珠宝设计著作权权属、侵权上诉案。
郭某是一名珠宝设计师,英国国际铂金协会英国有限公司邀请他设计一套铂金作品并和他约定,英国国际铂金协会上海代表处买断其设计的铂金系列产品,并享有修改设计、全球范围内专署生产、推广和3年的销售权利等。后来,其中一名修改者在对外刊物上表示该作品是他设计的,郭某不服,诉至法院,并且把涉案所有的图纸、作品,甚至包括模特的照片都提交了。
“郭某到底对哪些作品享有权利,在著作权法里面,文字作品和电影作品等都拥有各自的著作权,但是这些权利各自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比如,在产品设计图和实物中,实物到底是对产品设计图的复制还是新的作品?”何渊说,这个案子引发了很多对于著作权的不同思考。
“后来我们认定,涉案设计图属于产品设计图,郭某仅享有该产品设计图的署名权;完全依照涉案设计图制作首饰实物并销售的行为,由享有涉案设计图复制权、发行权的权利人所控制;在产品设计图的基础上制作出区别于涉案设计图且具有独创性首饰实物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首饰实物属于新的美术作品,由享有涉案设计图改编权的权利人所控制;拍摄涉案首饰实物或佩戴有涉案首饰实物模特的照片,均属于摄影作品,一般由摄影者获得摄影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根据合同相关约定,何渊判决郭某并不享有涉案首饰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
为什么他说自己最爱审理著作权案件?
在采访中,何渊聊到的案子大多与著作权相关。其实,熟悉何渊的人都知道,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他最喜欢著作权类案件。“著作权法太有意思了,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可以说是最简单,但也是最难吃透的法律。这种挑战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快感。”
去年,何渊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日前,又在三年内第二次荣获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称号。即使是这样一位优秀法官,也无法避免著作权案中的争议。
何渊曾审理过一起因古籍点校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点校作品抄袭了自己的作品,属于侵权。“这里其实有好几个问题需要厘清,首先是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是点校者,还是原作者?然后才是判断两部点校作品是否涉嫌抄袭。”
何渊坦言,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目前法律界依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点校作品只是对原作的恢复,独创性不足;也有人认为,点校作品包含了点校者对古籍的理解,同一篇古文不同的点校方式,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意思,因此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起案子我判的是不属于独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败诉。目前,原告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何渊说,他也很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我想知道,他们对这个案子是怎么看的,和我的理解有哪些不同。”
18年的审判工作,让何渊亲身经历了中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进程。2001年,何渊判决一位卖盗版碟片的小贩侵犯著作权,赔偿5万元。消息一出,不少人对小贩表示了同情,认为卖盗版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法院罚得太重。“你看现在,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付费观看,这就是进步。”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