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事关营商环境

日期:05-13
营商环境负责人行政机关

原标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事关营商环境

上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度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2018年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全省法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975人次,出庭率仅20%左右,而且在二审程序中的出庭率更低。此外,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应诉,但一言不发,也没有真正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作用。

一直以来,这种“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就不少见。对此,有分析人士曾指出:“表面上看,可能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忙,抽不出时间出庭,但更大原因应该是认识问题。很多人认为,当被告是很难堪、很倒霉的事,而且如果败诉,不仅自己没面子,还会影响机关形象。还有的人担心,自己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庭审诉讼程序和规定,回答错误或不严谨会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权衡之下,往往就委托工作人员甚或只由律师代替了。”

其实,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法定义务。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人民法院认为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体现着行政机关对法律、对人民法院和原告的态度。在老百姓的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与权威。在庭审中,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行政相对人会认为法律面前“权”大于“法”,这必然会对当地的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能积极出庭应诉,会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不合理性,从而纠正这些行政行为;会有利于化解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会有利于推进达成行政和解,实质性化决行政纠纷;也会有利于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

当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状况,已成为衡量一个区域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

因此,作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排头兵”,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遇到行政诉讼之时,应该积极主动出庭应诉、出声,这不仅事关法治环境,更事关营商环境,因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简言之,不要让“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成为法治建设的软肋,成为营商环境的短板。(雷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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