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统一命名“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日期:05-11
示范基地示范科技成果

原标题:山西将统一命名“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从实验室走向市场,让科技转变成现实生产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创新驱动的重要环节。为打通这个“转化”环节,我省从政策上再发力,5月9日,从省科技厅传来消息,《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出台,明确规定了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程序,并将统一命名挂牌。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按照“试行办法”,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经审核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拟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并予授牌“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统一命名,“示范基地”命名:“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资源集聚区或简称领域)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命名:“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主营业务或产品)示范企业”。“试行办法”规定申报“示范基地”,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申报主体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能够大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区;区内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设有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是“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网络成员单位,每年必须有网上科技成果交易和一定数量成交额;区内拥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等条件。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科技创新能力强,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不断开发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销售收入和市场竞争力在同行业内名列前茅等。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资格。确定为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对被取消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资格的单位,记入科研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贾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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