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央行拟允许QFII和银行间账户的债券双向非交易过户
5月10日,据外汇局官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称,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相关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在境外投资者完成债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具体指引附后)。
三、同一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间,可在境内直接划转(双向)。境外投资者应向QFII/RQFII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托管行/结算代理人在完成资金境内划转的同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具体指引附后)。
四、相关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过户和资金划转的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五、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六、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债券非交易过户及资金境内划转国际收支申报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月**日
债券非交易过户及资金境内划转国际收支申报指引
一、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在境外投资者完成债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
(一)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债券账户内债券过户至直接投资债券账户时,QFII/RQFII托管行应虚拟申报一笔QFII/RQFII资金汇出,同时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应等额虚拟申报一笔直接投资资金汇入,两笔交易均申报在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债券项下,申报金额均以所过户债券的公允价值为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RQFII债券过户至CIBM(虚拟申报)”字样。
(二)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债券账户内债券过户至QFII/RQFII债券账户时,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应虚拟申报一笔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同时QFII/RQFII托管行应等额虚拟申报一笔QFII/RQFII资金汇入,两笔交易均申报在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债券项下,申报金额均以所过户债券的公允价值为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IBM债券过户至QFII/RQFII(虚拟申报)”字样。
二、托管行及结算代理人在完成资金境内划转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国际收支虚拟申报:
(一)QFII/RQFII托管账户向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由QFII/RQFII托管行虚拟申报一笔资金汇出,同时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虚拟申报一笔资金汇入,两笔交易均申报在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债券项下,申报金额即划转金额,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RQFII向CIBM划转资金(虚拟申报)”字样。
(二)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向QFII/RQFII托管账户划转资金时,由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虚拟申报一笔资金汇出,同时QFII/RQFII托管行虚拟申报一笔资金汇入,两笔交易均申报在非居民买入/卖出境内债券项下,申报金额即划转金额,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IBM向QFII/RQFII划转资金(虚拟申报)”字样。
三、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