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和我的祖国|因100元,险些办了一起错案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将近30年,但在我的记忆中永远难忘。由于当时受贿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2000元,因100元,险些办了一起错案。
1991年3月,我在基层检察院经济检察科任副科长,办理了一起受贿案。据时任区司法局局长马某交代,为了疏通关系,他通过办公室主任李某,给区财政局局长张某送了2000元。我和书记员分别找李某和张某谈话核实,李某和张某交代的情况在时间、地点和具体情节都较一致,但是,钱的数额却不相同。李某说按马某的吩咐送了2000元,而张某却说只收到1900元。
我和同事们一起分析认为,李某的交代比较可信,理由有三:一是李某和马某的交代一致,可以相互印证;二是钱是从财务科取出,财务人员证明也是2000元;三是送钱不可能送零的,送1900元的可能性不大。此外,科长分析,张某少说100元的动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为当时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2000元。院里决定,由我负责再找张某谈话核实。
我和书记员将张某叫到了区检察院。“请你仔细想一下,李某给你送的钱究竟是多少?”我判断是张某的记忆有误,期望他能够回想起准确的数额。“我记得很清楚,10元面额两捆,不多不少1900元。”张某对办案人员的怀疑显得有点不耐烦。“你的依据是什么?”我认为张某一时不会说出真实情况,仍然不紧不慢地问。“当时我数过。”张某说出这句话时脸憋得通红,或许因为数钱的行为不好说出口,现在不得不说而有些难堪。早就听说张某心思缜密,但收别人送的钱都要数过,而且又在送钱的当时,确实难以想象。“你能保证不会数错吗?”我对张某的说法仍然不太相信,希望能有证据证实。“我用这钱买了一台电冰箱,当时的价钱刚好是1900元,所以我的印象很深。”张某补充说。
从常理来讲,怎么看都应该是2000元,但是张某坚持是1900元。从张某的表情举止上看不出破绽,也没有发现存在逃避处罚的故意。于是我决定再找李某谈一次话,看看能否找到影响交代真实情况的其他因素。
李某的态度特别谦恭,一番客气以后,侧着身子坐下,只有半个屁股坐在椅子上。“你究竟给张某送了多少钱?”我直接发问。“按局长的吩咐,送了2000元。”李某回答问题时眼神有些飘忽。“你送钱给张某时说了多少没有?”“没有说,他也没问。”“张某有没有当你的面点钱?”“谁也不会当面点钱。如果事后……”李某好像意识到什么,突然住口不说了。“如果什么?”我追问。“没有什么,当财政局长收钱的机会多,不会在乎这点小钱。”这时,我好像明白了什么,突然问道:“你送的钱没那么多吧?”“你怎么知道?”李某愣在了那里,知道再也瞒不下去了,就说出了事情真相:
李某从财务人员那里取出钱后,由于临近中午,与几个朋友在一家饺子馆吃点便餐,直到马某给他打电话问给张某的钱送到没有,他才匆忙结束了饭局,到吧台买单。当时,他身上没带钱,就从给张某的两捆钱里抽出10张10元结账。原来是想从家里拿钱补上,后来觉得少100元不会被人发现,张某也不可能去核对,即使核对也不会有人相信只送了1900元。
实情水落石出以后,我一直分析这个事例:行贿1900元确实出乎意料,在办案中一些表面上有悖常理的现象客观存在,有些分析判断难免会失误。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事实,注重证据,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盲目地依赖分析判断的结果定案更是不可取。
(作者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院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