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被多收钱掌掴公交司机 海口乘客获刑4年当庭认罪

日期:05-09
公交司机海口陈某荣

原标题:质疑被多收钱掌掴公交司机海口乘客获刑4年当庭认罪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备受关注的“海口女乘客掌掴公交司机”一案,又有新进展。今日(5月9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荣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位旁听庭审的知情人士称,庭审中,其一度翻供,在宣判后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质疑被多收钱掌掴公交司机 海口乘客获刑4年当庭认罪

“海口女乘客掌掴公交司机”一案今日宣判,被告人获刑4年。受访者供图

判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12月27日,海口一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车费而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事情发生后,司机停车报警,该女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新京报记者掌握的一段事发时监控录像显示,这名女乘客先与驾驶中的公交司机发生争吵,随后伸手掌掴公交司机。司机将车停稳后,从上衣兜掏出手机,反问女子“你竟然打我?”,并拨打了相关电话。视频中,该名女子现场扬言道,“打你怎么了,多收了我一元钱”。

今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获悉就在今天上午,女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美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一位旁听庭审的知情人士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两段开庭视频。视频中,法官现场宣读称,已查清事实与起诉书中的事实一致,经合议庭提议认为,被告人陈某荣不顾国法,危害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务机关指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上述知情人士还称,被告人陈某荣曾当庭翻供,又在法庭上抵赖,在宣判后,她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质疑被多收钱掌掴公交司机 海口乘客获刑4年当庭认罪

 2018年12月27日,海口一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质疑被多收一元车费而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车载监控画面截图

律师:4年刑期具有示范警示作用

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告人获刑4年的消息在网络引发热议,有网友“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有部分声音指出,判决或过重。

对此,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向新京报记者分析认为,女乘客的行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定性是准确的。

刘昌松向新京报记者补充道,该罪是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样严重的重罪,理论上称这类犯罪为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既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为3至10年,也就是说,最低刑期即为3年。犯该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若没有其他从轻情节,判4年是合适的”,刘昌松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考虑到该行为被定性为这样严重的犯罪,才刚被人们认识,以前连治安处罚都不一定给予,现在突然就判这么重,确实有些人接受不了,但惩罚毕竟只是手段,教育本人和其他人别再这样作为,才是刑罚的目的,此案可以起到示范警示作用。

同时,刘昌松还认为,若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定最低刑判处(在此案中,即最低3年),若被告人仍然觉得过高,可以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来处理。该款这样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新京报记者李一凡

编辑李劼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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