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未央》剧集播出不受原著书籍侵权案影响

日期:05-09
侵权原告侵权案

原标题:《锦绣未央》剧集播出不受原著书籍侵权案影响

新京报讯(记者张赫)5月8日,为期两年的《锦绣未央》侵权首案在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依法认定被告周静(笔名秦简)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相关报道见链接>>>《锦绣未央》一审判赔偿原作者13万余元

这个判决会不会影响同名电视剧的播出?新京报专访《锦绣未央》原告代理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肖云成律师,以及播放平台,得知原告诉求仅涉及小说,同名电视剧播出不受影响。

《锦绣未央》剧集播出不受原著书籍侵权案影响

《锦绣未央》电视剧暂时不受影响。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电视剧《锦绣未央》播出期间,平均收视率高达1.48,多家网络平台持续热播。而原小说确认涉嫌侵权,由其改编的影视剧是否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目前首案而言,无论从原告主张还是法院判决中,都未涉及对《锦绣未央》电视剧的进一步处理。

王国华表示,虽然电视剧是基于小说进行的改编,但同样也是剧本在创作维度的全新表达,语句和情节都进行了二度改编,因此若想判断其是否对权利书构成侵权存在诸多难点。

他说,“若影视剧方对抄袭知情,且他所拍摄的影视作品确实也使用了涉嫌抄袭的具有独创性的情节,或者通过某种外化的形式,与原权利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定构成侵权,影视剧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在就原告的诉求来看,我们的主张仅仅涉及小说,对影视剧还没有涉及。”

肖云成律师对此解释到,目前著作权法有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两个概念。如果未经授权对原小说作品进行了改编,则认为是非法演绎,自然构成侵权,但非法演绎作品本身也具有独创性劳动,可以受到保护,但到底是积极保护还是消极保护目前存在争议。无论《锦绣未央》出品方最后是否承担责任,其都应该可以向授权方追偿其由此遭受的损失。相关报道见链接>>>《锦绣未央》侵权首案宣判后,另有11案等待判决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视频平台尚未收到下架通知,“而且距离播的时间很长了,下不下架其实影响都不大。”

【事件回放】

2013年网友爆料称《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涉嫌抄袭,并将部分抄袭段落和原作段落的对比做成“调色盘”。经过近百名志愿者整理发现共有219部作品“被照搬文字剧情或片段”,其中包括二月河的《乾隆皇帝》、琼瑶的《梅花烙》、温瑞安的《温柔一刀》、江南的《九州缥缈录》、曹雪芹的《红楼梦》、王实甫的《西厢记》等。

2016年初被侵权的原作者们决定联合起诉,并联系到了著名编剧汪海林。汪海林透露,他找编剧们募捐十几万元,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用等。有些编剧还是国内大编剧。

2016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

2017年1月《锦绣未央》被诉抄袭系列案件正式立案,此案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2017年3月知名作家温瑞安表示,将与已起诉的11位作家共同维权。《锦绣未央》涉嫌抄袭他的作品有《温柔一刀》《逆水寒》等。

2017年4月《锦绣未央》被诉侵权系列案中的《身历六帝宠不衰》一案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约41万元。被告代理人称作品是独立创作,未侵犯原告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6月另外十案正式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2115500元(合计)。被告辩称《锦绣未央》一书是被告独创作品,原告所指控的内容属于惯常表达,不具有独创性,所指控事实不能成立,即使成立,所主张数额过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5月《锦绣未央》侵权首案宣判。

新京报记者张赫编辑佟娜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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