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改判死缓 辽宁两级检察机关抗诉一特大贩卖毒品案

日期:05-08
死刑贩卖毒品没收

原标题:无期改判死缓辽宁两级检察机关抗诉一特大贩卖毒品案

正义网辽阳5月8日电(记者刘键通讯员卢金友)日前,辽宁省检察机关、辽阳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追诉二人、成功抗诉一起特大贩卖毒品案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涉案四名被告人做出改判,将无期徒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分别改判为无期徒刑、加刑四年、加刑两年不等的刑罚。

至此,历时两年半,由公安部督办,辽阳市公安局承办的吴某熙、王某宝、金某禹、戴某勇、邢某洋等人重大贩卖毒品案落下帷幕。

2013年年初,王某宝沾染上毒品。经人介绍在吴某熙手中购买大量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久而久之吸食成瘾。自此,他不但自己吸食,还常常把冰毒卖给“同道中人”金某禹来赚取差价。金某禹通过戴某勇、邢某洋等人销往辽阳、沈阳等地。在警方办理一起他人购买吸食毒品案件时,将上述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戴某勇、邢某洋承认公安机关认定贩卖毒品0.3克、1克的犯罪事实。该案移送辽阳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主办检察官在提审戴某勇、邢某洋时,发现二人对贩卖毒品的数量避重就轻、闪烁其词,只承认公安机关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对其他犯罪事实百般抵触。职业的敏锐性让主办检察官改变了提审策略,围绕二人的上线金某禹进行深入核查,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金某禹打消了心中的顾虑,供述了戴、邢二人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向潘某(检察机关追诉,另案处理)贩卖冰毒60克的事实。

掌握了两人新的犯罪线索后,主办检察官采取分开提审,个个击破的方式,成功打破了邢某洋的心理防线,邢某洋承认了与戴某勇向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同时,办案检察官还通过查阅随案移送的手机中发现了被告人王某宝发给其女友黄某红的短信,短信中显示了大量要求黄某红协助邮寄毒品的信息。检察机关依法对黄某红追诉,黄某红到案后,承认了受王某宝指使协助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7年9月,黄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8年7月26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熙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某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金某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吴某熙、王某宝个人全部财产,没收金某禹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戴某勇、邢某洋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十一、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万元。

承办检察官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经过认真审查,辽宁省检察院认为,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吴某熙的量刑适当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被告人王某宝、金某禹贩卖毒品数量大,毒品含量高,毒品种类多,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金某禹虽具备重大立功和坦白这两大从轻情节,亦具备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应当作为法定从重情节予以评价;在认定戴某勇、邢某洋贩卖毒品的数量上,原审法院将全案证据进行割裂,选择性认定戴某勇承认的两起事实,确有不当,本案中戴某勇、邢某洋贩卖毒品60克,应当在十五年以上的量刑。2019年3月,辽宁省检察院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纠正。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王某宝、金某禹、戴某勇、邢某洋的量刑部分,将王某宝的刑期由无期徒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将金某禹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戴某勇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将邢某洋刑期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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