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改亮点须执法加持

日期:05-08
时评总成执法

原标题:时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改亮点须执法加持

新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颁布,中国政府网于5月7日公开《办法》全文,显示新《办法》解禁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再制造,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并要求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5月7日《新京报》)。

相比2001版《办法》,新《办法》在节约资源、环境保护、驾驶安全和回收操作规范性等多个方面给予大篇幅改进,这些立法目的来自于对长久以来机动车报废困境的全面回应,这一立法宗旨的实现则有赖于执法层面的全面落地。

公安部2019年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4亿辆。相应的,汽车报废量也不断攀升。按照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提供的数据,国际上汽车报废比例平均水平在4%至6%,按此来算,我国当下的报废汽车数量应该可以达到960万辆到1440万辆。如此多的报废汽车如何处置,确实值得国家层面作出统一规范。

2018年,曾有媒体调查发现,流入正规拆解企业的报废汽车不到30%,一些报废汽车经无从业资质的“黄牛”之手流入黑市,改头换面后重新上路行驶,留下安全隐患。为此,《办法》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同时,按照2001版《管理办法》,“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而新《办法》则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另外,拆解的其他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也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这一修改,消除了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

另外,新《办法》给申办回收企业的数量松了绑。删去此前《办法》对回收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规定,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同时采取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制度,这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了办事程序。

可以看到,新《办法》给报废汽车回收开出一条前所未有的绿色通道,同时也设置了不容突破的边界。将回收报废汽车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纳入法律轨道,给予足够大的空间,是回应群众需求的务实举动,也是以法治思维进行社会治理的智慧之举。

接下来,能不能依法开展,就看执法部门的表现。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新的立法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车主、回收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新的责权利关系,需要监管部门更新认识。该放手的、该严抓的,把握准了,新《办法》实施后道路安全的实现或许就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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